第42章
但他始終沒有說出那句話——“立”。
楊洪明白,那是最後一塊石頭。
皇帝不肯放,不是因為猶豫,而是——他想留下一點懸念。
一個“可以隨時撤回”的空間。
一旦說出“立太子”,就意味著一錘定音。
皇帝老了,權力不能輕言交出。
他要在把柄之外,還留一根韁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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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洪將案上的所有卷宗合攏,單獨拎出一份。
那是來自北郡的一樁“典吏自殺案”。
並不複雜,牽涉不廣,但奇在案尾附有一封私信:
“臣以為,地方官已習東宮問事,然朝中未見明確建制,諸吏將來難執律典而動,恐有懼意。”
這封信,是一個警告。
地方已經接受太子為實際執政者,可朝中若遲遲不發“立儲”之命,將來一旦有異事,誰來背責任?
楊洪知道,該再推一步了。
不是推給皇帝,而是——推給百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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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日後,東宮發出一紙《儲執事律建議書》,分送兵部、禮部、太常三署,署名不是太子,也不是楊洪,而是“輔政堂”。
內中第五條極關鍵:
“攝事者當有執印之權,印非為人設,而為事設。”
“今東宮已代為理事,請定執政臨印四式,留案有據,堂署可查。”
這就是逼宮的第二步。
你不給封號,我就建制度。
你不封儲,我就造出“儲君在位”的形式體系。
你若再不言,那所有人都會預設:太子,已是事實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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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不其然,當書送兵部第三日,皇帝終於發話。
。議駁非也,見召非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