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章 判決
第七十四章 判決
判決下來那天是週三。
法院的正式文書寄到了快遞站,EMS的快遞袋,封條是法院專用的藍色膠帶。
陳石安拆開的時候陳小滿在旁邊,手裡拿著計算機在算月度報表。她看到信封上的法院紅章,計算機放下了。
一份判決書,附件若干。判決書正文十頁,他在快遞站裡站著看完了全部。一個字一個字地看,有些段落看了兩遍。
核心幾項判決如下。
第一,非法拘禁罪成立。胡國良於三年前的十月至十一月期間,多次以脅迫手段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包括但不限於:指派人員駐守被害人經營場所、以談話為由將被害人強行帶至偏僻地點進行威脅。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第二,挪用資金罪成立。胡國良在擔任恆達地產總經理期間,非法挪用公司財務,金額合計三百七十萬元。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非法拘禁的四年加上挪用資金罪的三年,合併執行六年半。
加上虛增徵地補償款被判的一年,總共七年。追繳非法所得四百二十萬元,上繳國庫。
第三,判決書附件裡有一條獨立的線索移交函。
恆達地產在徵地過程中涉及的不當行政行為,相關線索已移送省國土資源廳紀檢監察組。函件的末尾提到了一個名字:劉建國。
陳小滿湊過來看了一眼。“劉建國是誰。”
“恆達地產的劉總,跟胡國良是合夥人。我爸那塊地的徵地通知就是他找人籤的字。
明知土地性質沒問題,故意發了一份複核通知逼我爸。胡國良在前面嚇人,他在後面批檔案。”
“他會被抓嗎。”
“那份線索移交函的意思就是,下一個是他。”
陳石安把判決書在桌上攤平。十頁紙,每頁有法院的騎縫章,最後一頁蓋著縣法院的大紅印。
他拿手機拍了最後一頁,發給了張德厚、趙鐵柱、劉翠花。
三個人回的訊息不一樣。
張德厚回:“四年+三年+一年=七年。輕了。”
趙鐵柱回:“我在小學工地。塔吊上看到訊息了。他出來的時候已經五十多歲了。”
劉翠花回了句別的:“老闆,你爸那八個字,下次裱起來。掛在快遞櫃旁邊。”
陳石安看完這三條訊息,把判決書疊好放回快遞袋裡。然後站起來走到門口。
快遞櫃旁邊的牆上確實空了一塊。原來掛的是舊日曆,去年過年的時候換了新的。那八個字可以做個玻璃框,就鑲在那塊空出來的牆面上。
下午縣紀委的人來了一趟。兩個人,一個五十來歲姓鄭,一個三十出頭姓嚴。
他們開著縣調查部門的黑色帕薩特,停在快遞站門口,車門上沒噴單位名。老鄭下車以後先看了看泡池群的方向,又看了快遞櫃,然後走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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