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先生的意思是,當前各地發生奴僕暴動,應重新制定利於奴僕的律法,以此來安撫天下奴僕麼?”
袁繼鹹搖頭說道,“這倒不必重新另定律法,我大明律中已有明文規範役使僕人律法,當前應重申綱紀,正法規。”
“這次發生奴僕暴亂事件,皆因地方豪紳大肆非法蓄奴,苛待奴僕所致。”
“除了開豁賤籍,編戶入民外,若奴僕自願贖身脫離主家,官府應給予開籍立戶。”
“凡年代久遠,文契無存,概不得以世僕名之,皆應按律開戶編為良民,主家不得阻攔。”
朱由崧點頭,補充道,“朕以為,可效仿宋律,自今人家傭憑賃,當明設要契,且家傭不再以奴婢稱之。”
要說奴僕身份地位最高的時代,還得是宋朝。
宋代的奴婢和唐之前的涵義很不一樣,不是那種完全依附關係,而是類似於僱傭關係。
而且宋代的奴僕稱呼也不一樣,男僕一般叫“力士”,女僕叫“使女”。
宋代還出現多起僕人去官府狀告主家的案例,而且還告贏了。
這在別的朝代是很少見的,封建王朝講究主尊奴卑,名分不能亂,否則,奴婢可能以舉報來挾制主人。
你奴僕能挾制主人,老婆就能挾制丈夫,兒子就能挾制老子,大臣就可挾制皇上,這不亂了套嗎。
可惜宋代雖然有了這種僱傭制度雛形,但很快就被蒙元鐵騎掐滅,蒙元時期把人分五等十戶,幾乎進入了奴隸社會。
宋之前後各朝代,奴婢律同畜產,奴婢只是主家的私人財產,跟牛馬豬羊沒什麼區別。主家可以自由買賣奴婢,只要主家不放良,奴婢便終生為奴,而且主家打死奴婢都可減免刑責,一般只罰錢就行。
朱元璋制定的大明律,有相應的使用奴僕制度,很多都是搬照宋朝,如類似於僱傭制的長工和短工,可惜根本就沒有去執行。
大明律有明文規定,禁止庶民之家存養奴婢,就是貴族養奴蓄婢也是有數量規定。
“公侯之家役使奴婢不能超過二十人,一品不超過十二人,二品不超過十人,三品不超過八人。”
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大明律中這條關於役使奴僕的律法,從制定出來就沒怎麼好好執行過,基本就是名存實亡。
大戶人家為了能合法的保有奴僕,比如以收養“義男”“義女”的名義進行蓄奴。
這些義男和義女本身就是豪紳家中的奴僕,生下來的孩子也成為豪紳們的家生子,世代為僕。
到了大明中後期,土地兼併嚴重,幾乎全國各地的地主都在以各種名義蓄奴。
為了規避大明律,明朝出現很多稱呼不同,但性質一樣的奴僕。
如淮北稱之為伴當、世僕、細民、莊奴;廣東和湖廣稱之為佃僕、佃童、世僕;此外還有住佃、莊佃、火佃、莊僕、屋僕、地僕、山僕等稱謂。
一些豪紳巨賈家中的各類奴僕甚至是多達數千人。
大明就是有奴籍的僕人也是可以給自己贖身的,但是這個贖身主動權完全掌握在主家手上,例如主家可以把贖身銀定得非常高,不放人。
所以一般奴僕就是一輩子也賺不到自己的贖身銀。
當前的時代,等級森嚴,想要講人權,人人平等,是根本不可能的,沒辦法一步到位徹底廢除奴籍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