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見到她時,她是否處於鎮靜狀態?”
“有嗜睡,但能交流。”
“你有沒有重新做完整精神檢查?”
“做了必要詢問。”
“詢問記錄在哪裡?”
陳立又沉默了。
病歷裡只有一段不足兩百字的補記:患者仍堅稱遭人陷害,拒絕承認患病,情緒易激惹,維持原診斷。
沒有問答原文,沒有量表,沒有第三人在場簽名,也沒有記錄她究竟說了哪些“遭人陷害”的內容。
許聽瀾申請補充回答。
得到允許後,她只問陳立一句:“你第二天見到我時,我有沒有請你核查用藥單、聯絡警方、調取樓梯監控?”
陳立避開她的目光:“你說了很多,無法一一記清。”
“病區護士的工作日誌記得很清楚。我一共向你提出西項要求,你一項都沒有核查。”
她停了停。
“你為什麼認定那是病症,而不是求救?”
趙律師起身:“反對,證人沒有義務對三年前每一句臨床判斷作價值解釋。”
審判長沒有允許爭論,只讓陳立回答是否核查過相關主張。
“沒有。”
許聽瀾點頭,坐了回去。
她沒有再問為什麼。
答案己經在法庭上。
因為當一個人先被寫成病人,她說的事實就不再需要核查。診斷不是在觀察之後形成,而是早己寫好,只等一個足夠有分量的名字簽上去。
趙律師試圖挽回:“即便首次複核程式存在瑕疵,也不能由此推定沈知意當時完全不存在精神症狀。陳醫生後來確實接觸過她,並維持原判斷。”
公訴人沒有反駁這句話,而是調出那份《高風險患者自述及治療同意確認書》。
“陳醫生,請確認你當晚收到的會診材料有幾頁。”
陳立看向螢幕:“三頁。”
“當前提交法庭的原件有西頁。最後一頁包括沈知意的病情自述、簽名和指印。你當時見過嗎?”
陳立的神情第一次真正慌了。
他讓法警把證物袋舉近一些,盯著最後一頁右下角看了很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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