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認屍那天,法醫是我》第110章 第一項冤屈正式撤銷(1)

作者:星月長明·19小時前

# 第110章 第一項冤屈正式撤銷

短暫休庭結束後,南城市公安局提交的糾錯申請被投到大螢幕上。

檔案沒有使用“誤會”或“表述不準確”這樣的詞。

第一項糾錯意見寫得很清楚:現有證據足以證明林晚棠系自行後退踩空,沈知意未實施推搡,並在墜落過程中實施過拉拽施救。三年前形成的情況說明遺漏關鍵事實,對沈知意造成了不實案情記載,應予撤銷。

第二項是更正範圍。

舊情況說明曾被傅氏法務、明康醫院和數家合作機構作為“暴力傾向”的證明材料轉交。公安機關將向所有接收單位傳送正式糾錯函,並在原電子檔案中保留更正痕跡,禁止繼續引用舊結論。

第三項是責任複核。

當年參與壓縮、轉交和引用材料的相關人員,將另行接受調查。

審判長逐項核對後問:“沈知意,你對糾錯範圍是否有意見?”

許聽瀾站了起來。

“有。”

旁聽席微微一靜。

她看向螢幕,沒有提高聲音:“請明確寫入,舊材料未經我簽字確認。我從未承認自己推過林晚棠,也從未同意把‘爭奪資料’寫成無差別攻擊。”

公安機關出庭人員翻開補充說明:“該事實己經核實,可以增加。”

“還有,”她繼續說,“明康病歷中多次引用這份情況說明,作為我‘缺乏自知力’和‘否認傷人事實’的依據。舊記錄撤銷後,這些衍生判斷也應當標註證據來源失實。”

這一次,回答她的是審判長。

“本庭會將糾錯決定送達相關醫療機構和鑑定部門。凡建立在該不實記載上的判斷,均不得在本案中繼續作為證明你具有暴力傾向或精神異常的依據。”

書記員敲下最後一個字。

大螢幕上的狀態從“申請複核”變成了“當庭確認”。

那行舊了三年的文字,終於被一道紅色橫線劃過。

**沈知意因爭執將林晚棠推下樓梯。**

下一行,新結論被完整寫入:

**林晚棠自行踩空,沈知意未實施推搡,並曾主動施救。原不實案情記載予以撤銷。**

公訴人隨即申請,將所有引用舊結論的材料從有效證據目錄中單獨移出。辯方沒有反對,只要求保留其形成過程,以便後續查明誰參與了刪改和傳播。

審判長准許,並特意說明:“本次糾錯解決的是樓梯事件的事實認定,不等於對明康全部診療行為己經作出結論。精神診斷、強制收治和用藥問題,仍需分別審查。”

許聽瀾聽懂了這句話。

今天撤銷的,只是壓在她身上的第一塊石頭。不是所有汙名,也不是三年人生,更不是何遠舟替她寫下的整套病歷。可正因為只撤銷這一項,結果才不再像一句安慰。它有證據、有程式,也有一份任何人都不能隨意改回去的正式記錄。

書記員將加蓋電子簽章的糾錯決定傳送至案件系統。螢幕右下角隨即跳出送達列表:明康醫院、傅氏法務中心、原合作機構、相關鑑定單位。每一個曾收到舊說法的地方,都將收到同一份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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