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案人:母親王桂香。報案時間:三年前的西月十七日。
處理結果:經調查,阮麗萍系自行離家,不予立案。
依據主要有兩條。第一,阮麗萍失蹤前和母親吵過架,起因是母親反對她當時處的物件。第二——
一張字條。
字條是失蹤三天後,“寄”回家裡的。沒有寄件地址,市內郵戳。上面就兩行字:
“媽,我跟他走了,別找我。過幾年我想通了自然回來。”
字跡經當年初步辨認,“與阮麗萍筆跡基本相符”。
案子就停在了這兩行字上。
當年經辦這起失蹤報案的老民警,姓宋,己經調去看守所了。人被請回來協助回憶情況,五十多歲的人,進會議室的時候,背有點彎。
“卷是我辦的。”老宋沒繞彎子,“當年的情況:成年人,有出走誘因,有親筆字條,按規定……不夠立案條件。”
“字條送鑑定了嗎?”
“送了初檢。”老宋從包裡掏出自己當年的工作筆記,紙都黃了,“結論是’基本相符’。我多問過一句,能不能做詳細鑑定。上頭說,警力緊張,成年人出走,字條初檢相符,到此為止。”
他把筆記推到桌子中間,翻開夾著紙條的那頁。
那頁邊角上,有一行他當年用鉛筆寫的小字,字很輕,像是不確定該不該寫:
“其母堅稱’媽’字筆跡有異。存疑。”
“我信了一半。”老宋聲音啞了,“就是這一半,沒頂用。”
會議室裡沒人說話。老宋站起來,衝著一屋子後輩,深深彎了下腰:
“這案子要真翻過來,替我,給老太太賠個不是。”
鄭海峰起身把老宋送到門口,只說了一句:“不是你一個人的賬。”
會議室裡,鄭海峰把這頁影印件看了三遍,臉色一點比一點難看。
“人都埋土裡了,字條從哪兒寄出來的?”
沒人接話。答案明擺著:寄字條的,就是埋人的。
“她母親當年信了嗎?”溫則鳴問。
調卷的民警翻著記錄,聲音低下去:“沒信。卷宗裡夾著她的材料——三年裡,她跑了派出所十一次,分局西次,信訪兩次。每回的說法都一樣:”
“‘我閨女再氣我,生日那天也會給我打電話。她三年沒打了。’”
“最後一次來是去年冬天。接待記錄上寫著,工作人員勸她接受現實,她坐了一下午,走了。之後沒再來過。”
會議室安靜得掉根針都能聽見。
一個母親,用十七次奔走,對抗一張兩行字的字條。對抗了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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