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酷刑:動機。方式和瘋狂
酷刑一詞使用的如此頻繁與不恰當,從而在詳細考察酷刑的使用之前,有必要準確地定義其含義:或者更具體地說,要廓清該詞的眾多定義所引發的混亂,從而恰如其分地確定我們所言之“酷刑”的含義。與通常的理解不同,所有形式的懲罰,甚至當它涉及身體虐待時,也不能被看做酷刑。第13版的《不列顛百科全書》(Encyclopedia Briannica)這樣解釋酷刑:“酷刑(Torture),源於拉丁語‘torquere’(扭曲之意),是對變態的才智所設計的造成疼痛的眾多方式的一種統稱,尤其指被古代和現代的歐洲文明國家的法律所採用的。”按照這種觀點,酷刑常常適用於以下兩個目的:
1.定罪前抑或定罪後,從證人或者被告那裡獲取證據的一種方法;
2.懲罰的一部分。
第二種使用較早,而作為一種蒐集證據的方法,其功能則由法律專家在實踐中逐步完善。《韋伯斯特新大學詞典》(Webster“s New Collegiate Dictionary)對它的解釋更簡明扼要:
1.為懲罰。威逼或獲得施虐快感(透過火燒。碾壓或傷害)而施加劇烈的疼痛;
2.肉體或精神的極度痛苦;
3.透過製造令人難以忍受的苦痛來懲罰或威逼;
4.製造痛苦,折磨拷問。
用這些基本的前提作為開篇,我們立刻便知,肉體殘害,必須為達到一些特定的目標而施加時,才被當做酷刑。如果一個街頭犯罪團伙攻擊。毆打和有計劃地虐待某人,嚴格地說,他們沒有對受害者施以酷刑。誠然,他們毆打受害者,可能造成嚴重的身體傷害,但是因為他們的行動不是任何行政的。軍事的或者司法機構所授意,故而,這種毆打不是技術層面的酷刑。另一方面,做出同樣暴行的一夥革命游擊隊員實際上則是在施以酷刑。一個簡單的野蠻行為與完全的酷刑之間的主要區別,就是有無更高權力機構的授權。這個定義的一個內在的卻很少言明的含義是,當酷刑是國家機關授權進行的時候,它具有一定的合法性。透過把酷刑引入法律制裁中,那些實施政府所授意的酷刑的人有了開脫個人罪責的藉口:“我只是執行命令而已。”
正如我們將會不斷看到的,那些認可使用酷刑的政府往往是虛弱的和心懷恐懼的(譬如最早期的原始社會與現代第三世界中的獨裁統治)。在後一種情況下,或出於忠誠,或只是為了讓民眾安分守己,通常存在這樣一種觀點,即社會上存在一心要毀滅這種“制度”的大陰謀,必須在它們顛覆社會之前將其制服。這些宣稱即將毀滅的聳人聽聞的種種言論時常是一種使人民處於長期恐懼狀態且更易受到控制的好辦法。它也是一種使領袖受民眾歡迎的有效手段:首先他會透過描述這種含糊的。莫可名狀的威脅來營造恐怖氣氛,然後著手逮捕。拷打和處決儘可能多的陰謀分子以摧毀威脅。當然這種威脅不可能真正地被消除:因為它自始至終就不存在,或者因為一旦“敵人”不復存在,那麼領導人可能會失去對權力的掌控。
最早期的酷刑通常是一種懲治手段。在原始社會中,所有人都壽命短暫。野蠻。殘忍,所謂的法律其實就是施以懲罰。當一個罪犯或者違反公認的道德準則的人公開受到鞭笞。折磨,或者被殘忍地處死。摧殘,其結果是法律得到維護,社會安定有了保證,善良守法的人們能夠安然入睡。這些有法必依的生動範例通常可以取悅民眾,使他們對事情的“正當性”有良好認知。它既是一種廉價的娛樂,同時也是清除政敵的有效手段。
幾千年以來,數以千計的文明潮起潮落。興衰更迭,但是酷刑的使用及其背後的深層原因幾乎沒有什麼變化。對酷刑和懲罰最早的使用往往是心理層面的。受到懷疑的黨派或者被征服的群體被指控有罪,遭到逮捕和懲罰。但是隨著時間推移,隨著酷刑的動機從簡單的懲罰變為榨取資訊的手段,酷刑的實施過程也隨之完善。受刑者首先被送到酷刑室,施刑者向他們展示即將施加其身的刑具。為了吸引受害者的注意,他會誇大其詞地描述整個刑訊過程。隨後將犯人帶回牢房,留出時間讓他們好好思量一番。除非蠢笨如牛,多數人都能想象酷刑的嚴苛,因此唯一的打算就是立即供出自己知道的一切事情以及不知道的很多事。但是,偶爾也有人意志非常堅定,也有一些人自知命運已定,即不論他們招供什麼,都會受到嚴刑拷打。
1307年,法國國王菲利普四世(Phillip IV)在教皇的傾力支援下以異端罪名大肆搜捕聖殿騎士團(Knights Telar)成員。他真的相信他們是異端嗎?或許並非如此。他欠他們一大筆債務且有心賴賬嗎?正是如此。但是如果直接坦白自己的動機,國王的顏面何在?於是,菲利普把幾千名聖殿騎士逮捕,投入監獄,對他們嚴刑拷打。勸誘。禁食,他們被折磨得奄奄一息,最後招認了臆造的。無比荒誕的指控。他們一旦招認,菲利普就可以隨意地對他們定罪。審判。處以火刑,然後沒收他們的土地和財產。幾乎所有聖殿騎士隨後都拒認這些屈打成招的口供,但是木已成舟,大勢難以挽回。這個屈打成招的範例只是本書所考察的幾百個例項之一,這一事例可使酷刑利弊簡明易懂。酷刑經常用來套取口供或者其他資訊——幾乎每個人都會供出能夠使苦痛停止的任何事情。
需要指出的是,酷刑只有一個可能的結果——榨取資訊或者施加制度所需要的懲罰。在第一種情況下,施刑人(Torture ster)將會持續使用酷刑,直到對方供出被要求坦白的內容,否則將被折磨致死。很容易看出,這一過程其實存在缺陷。事實上,如果審訊者真想知道實情,酷刑會適得其反。自古以來的立法者。哲學家和僧侶都意識到並承認了這一令人悲哀的事實,但是總體來說,他們贊成而且使用酷刑來獲取口供和懲罰。這是何故呢?因為酷刑的真實目的不是使真相大白,而是確保定罪。酷刑之下的每個人遲早會招認,但這並不代表他們真的違法犯罪,即使沒有做這些事,他們還是會承擔這些罪名,而真正的罪犯卻逍遙法外。偶爾也有受刑者能夠克服恐懼和長時間的疼痛,使迫害者的目的不能得逞。
在16世紀西班牙宗教裁判所(The Inquistion)恣意妄為的時候,一個名為瑪利亞。德。柯茜卡(ria de Coceicao)的葡萄牙婦女被指控為異端,遭到逮捕,她被送至酷刑室拷打。為了避免四肢被拉斷,柯茜卡夫人很快招供,但是一從刑具上脫身就立刻反口。第2次受刑的時候也同樣如此。這種情況反覆發生:為了使疼痛停止而招供一些東西,刑訊一停止就反悔。在這個案例中,柯茜卡非常聰明,也極其勇敢,她告訴施刑人:“一旦酷刑停止,我將否認拷打下所招認的所有事情。”與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其他數以萬計的受害者相比,瑪利亞。德。柯茜卡要幸運得多。她被公開鞭笞,判處流放10年,她堅定的勇氣使其免遭在火刑柱上燒死。那麼她是否對審訊者坦白了什麼事情嗎?也許不是。我們很容易推測到這位審訊官其實知道酷刑不能查明事實。可是像他們這樣的人在幾千年的歷史中為什麼還幹這種勾當呢?因為它是現行制度的一部分,能夠幫助當權者鞏固地位,使民眾安分守己。
奇怪的是,自1215年《大憲章》(gna Carta)頒佈以來,英國把為了挖掘資訊或獲取供詞而使用酷刑視為非法。我們說“奇怪”是因為,在整個中世紀和文藝復興時期,英國像歐洲其他國家一樣犯有拷打臣民的罪行——它們只是從不承認這個簡單的事實而已.1583年,托馬斯。史密斯(Sir Thos Sth),隨後曾擔任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一世(Queen Elizabeth I)的國務大臣,寫道:
酷刑或刑訊——根據民法條例和其他國家的習慣,嚴酷地折磨犯人,從而使其坦白罪狀或者供認同夥——在英國沒有被採用......(因為)我們國家本質上是自由的......而且它不會容忍毆打。奴役。監禁拷打和懲罰。
史密斯爵士寫下這些——毫無疑問十分誠懇——卻忽略了一個事實,即歷史上的任何時代。任何地方,再沒有比16世紀的英國更盛行酷刑了。許多英國國王和他們的政府對臣民施以酷刑,同時完全否認所做之事,這是如何發生的呢?其實很簡單。只有在國王批准的時候才允許使用酷刑,而國王在現實中高於法律,他們的話可以取代任何成文法。英王查理一世(Charles IV, 1625~1649年在位)時期出現了一個頗為有趣的案例,顯示了一個人如何試圖克服英國法的這個技術“缺陷”並挫敗了施刑人。
1628年4月,刺死白金漢公爵的約翰。菲爾頓(John Felton)被逮捕,按英國委婉的說法是被“提交審訊”。菲爾頓的犯罪事實明確無疑:他在一大群圍觀民眾面前行刺,被民眾當場制服並扣押,直到被正式逮捕。法庭面臨的問題是,菲爾頓究竟是單獨作案還是一個大陰謀的一部分。像平時的類似案件,法庭假定菲爾頓在刺殺時是獨自一人,但在擬訂計劃時肯定有人協助。在多塞特伯爵(Earl of Dorset)對他進行首次審訊時,菲爾頓被告知,除非說出同黨的名字,否則會受到嚴刑拷打。菲爾頓隨之對伯爵說道:“尊敬的爵爺,我不相信這是國王陛下的意思,因為他公正仁慈,不會讓他的臣民遭受非法的酷刑。”在岌岌可危的情況下,他鼓起勇氣,隨後補充說:“另外順便告訴您,尊敬的多塞特伯爵閣下,若我受到拷打,將會指控您是我唯一的同夥。”多塞特明顯地進退維谷。騎虎難下:酷刑之下的供詞被認為是絕對真實可信的,可他卻不願被菲爾頓拉著一起掉腦袋。他請示了查理一世,國王知道這個情況後,命令在法律所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折磨菲爾頓。因為國王沒有特別批准施加酷刑,因此這個難題就留給12名法律專家組成的小組自行揣摩:“依據法律,菲爾頓不應受到酷刑對待,因為這種懲治方式不為大家所知,也不為法律所允許。”菲爾頓挑明瞭一個“古老而快樂的英格蘭”生活中的最荒誕的事實,從而免受了殘酷的拷打,但這並不能挽回他的性命.1628年11月28日,他被處以絞刑。
儘管對查明真相沒有用處,酷刑還是總能撬開人們的嘴巴。在施刑過程的背後,如何從心理層面上運作,古代和中世紀的施刑人可能知之甚少。正如我們在書中所提到的,要說服一個潛在的受刑者開口,第一個步驟中的一個方法是向他們展示刑具。這種方式貫穿整個刑訊過程,審訊官通常並不真正使用酷刑。這些被看做是“斯德哥爾摩綜合徵”(StockholSyndro)的組成部分。它因1973年瑞典斯德哥爾摩的一起劫持人質事件而得名,當時兩名銀行劫匪劫持4名人質長達6天,斯德哥爾摩綜合徵說明了這一過程,即受害者的意志陷入崩潰之後,他會配合劫持者。這個過程包含兩個不同的步驟,首先是重塑被囚者的正常思想意識:
被囚者逐漸相信逃跑是不可能的,他們形成了這種看法——不論正確與否——他們的生死取決於囚禁他們的人。
囚禁他們的人透過無足輕重的小恩小惠獲取被囚者的信任。
被囚者與世隔絕,與外界難以取得任何聯絡。
一旦受害者完全失去判斷力,意識到他們的生命依賴於施刑者的寬仁,他們會被送入審訊過程的下一個步驟:要使他們招認,或者提供一些逮捕他們的人想要的資訊。
受害人受到肉體的(有時是性的)虐待,從而使他們感覺更加的虛弱。
被囚者通常被關在黑暗的地牢或囚室,喪失了對時間和方位的正常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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