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古代與古典時代的酷刑
在第一部分中,我們知道酷刑可能是虛弱和憂懼多疑的政權普遍使用的手段。那麼從邏輯上說,與更現代。更進步的文明相比,早期的。原始的文明應該更傾向於使用酷刑。但事實卻並非如此簡單。雖然無人確知酷刑的概念始於何時,但我們可以考察那些最早保留司法記錄的文明,並比較它們處置違法犯罪者和敵人的方法。
大部分有文字記載的早期社會——主要在地中海的東部。底格里斯河和幼發拉底河流域——在一些重大罪行上擁有共同的量刑標準。弒父。通姦和淪為戰俘都被視為不可寬恕,應受重罰。除了以上幾個共同情況,這些社會如何懲罰其他罪行則基於各自的文化特徵。
總的來說,法老時代的埃及文明相當發達。埃及人從來不對已定罪的犯人強加不合理的懲罰。死罪,如謀殺,通常被處以絞刑。這一法規的少數例外之一是殺害了自己的孩子。在這類案件中,會判處將孩子的屍體綁在父母的脖子上,直至屍體腐爛:毫無疑問,場面異常令人噁心。另一個例外的情況是弒父。犯人會被處以一種獨特的緩慢而痛苦的死亡方式,他會被一束蘆葦鞭打身體,扔進荊棘叢裡來回打滾,直到皮開肉綻,然後在活著的時候被扔進熊熊烈火中。罪行較輕者接受的懲罰也相對較輕。
埃及的戰俘或罪犯受到鞭笞。不能確定的是右邊那個人到底是在懇求寬恕還是協助行刑。
對大部分非死刑犯來說,標準懲罰均為公開的鞭刑。令人驚奇的是,鞭刑的方式與罪犯的性別還有關聯。受鞭刑的女人以跪立的姿勢接受懲罰,而男性要四肢伸展臉朝下趴在地上。行刑前會剝光犯人上身的衣服,露出脊背。從邏輯上講,罪行越重,則受到的鞭打越嚴厲。當一名男性犯下與奴隸通姦的罪過時,他將遭受1000多下的鞭笞。不過這並不等於是實際的鞭打數,刑具也可能不是一束鋒利的蘆葦鞭或一根重鞭,倘若使用這類刑具,有可能真把受刑者打成碎片。奇怪的是,當一個女人犯下通姦罪時不會被處死,而會把她的鼻子割掉。這種懲罰雖對生育無關大礙,不過一個女人若變得如此醜陋,肯定很難攏住自己男人的心了。肢體殘害並不只針對女性通姦者,很多其他的罪犯也會受到各種不同的肉體殘害。有意思的是,當一個人被指控的罪名是錯誤的時候,他還是會被判為這種罪名,受害者也只能接受這個判決。
這幅圖展現了兩個戰俘被亞述人活剝皮的場景,第3個戰俘已經被斬首了。這種影像在當時是重要的宣傳畫。它昭示與亞述作對的人會受到嚴厲而殘酷的懲罰,同時也是對鄰國的一種警告。
埃及是一個驕傲的民族,最讓他們感到恥辱的是淪為戰俘。這種恥辱比死亡更可怕。因此,當埃及軍隊俘獲了敵方士兵後,會毫不客氣地對待他們。在被押往囚禁地點的路上,俘虜們一個挨著一個,排成一長隊,脖子上套著繩子,他們會被繩子勒得非常難受,但不會被勒死。為了讓犯人更加痛苦,他們的雙手被死死地反綁在背後。有時候,倘若法老的軍隊陷入鏖戰。處境艱難,他們對戰俘的折磨也會加倍,會用繩子把戰俘的雙手反綁在背後,然後將繩子纏在已經套上繩索的脖子上。戰俘為減輕肘部和手腕的痛苦就會掙扎,越是掙扎,就越有可能勒死自己。那些在漫長押送途中倖存下來的囚犯的下場也很悲慘,在失去了眼睛或者舌頭之後會被當做奴隸賣掉。這是在警告其他人:永遠不要與法老進行戰爭。
以修納城邦(Eshunna)屬於稍後的中東文明,留存下來的司法記錄非常少,它於西元前2000年~西元前1720年之間走向繁榮,位於今天伊拉克巴格達北部僅30英里(50千米)處。以修納似乎有一套涵蓋日常生活各個方面的法典,包括常見的犯罪如偷竊。搶劫。綁架。謀殺。身體傷害。性犯罪和故意傷害動物等。對於稍輕的罪行,以修納的法官可能是先強徵罰金而非施以肉體懲罰——與觀看罪犯的脊背受到鞭笞而得到些許滿足感相比,罰金至少對實際的賠償更有意義。發生在夜晚的犯罪活動比白天的懲罰更嚴厲。倘若白天偷盜他人的莊稼,將處以10個銀舍客勒的罰金,若是晚上,將被處死。
還有一個問題是以修納人怎樣判決女性罪犯,因為代稱男性與女性的書寫語言似乎沒有性別區分——他和她可以互換。因此,法律規定:“當抓住一個女人在一個男人膝上時,(他∕她)必須死。”顯然,通姦罪是一種相當嚴重的罪行,但不確定的是哪個罪犯會被處死。綜合各方面的因素,我們有理由認為,被處死的會是處於不利地位的女性。
評價這些早期社會中酷刑制度的困難之處在於,酷刑實施具有隨意性,依當地司法部門的一時興致而隨意施加。目前所知的最早編纂法典。為特定罪行規定特殊刑罰的嘗試之一,出現在巴比倫國王漢謨拉比(King Haurabi of Babylon,西元前1792年~西元前1759年在位)統治末期。為了使282條法令和與之相關的刑罰能廣為人知,漢謨拉比命令把法令刻在一個6英尺(約合2米)高的石柱上,類似於石柱的副本豎立在整個帝國的主要城市裡。雖然以現在的標準看,很多規定極其野蠻,但是私人復仇與虐待奴隸和婦女都被視為非法。在許多案件中,根據傳統的“以眼還眼”的同態復仇(talio)進行懲罰:如果一個人打斷了另一個人的骨頭,那麼他自己的那根骨頭也要被打斷;若一人故意挖出他人的眼睛,他自己的眼睛也會被挖出。其中特別有意思的一條法令規定,倘若醫生在手術過程中使病人不治而亡,或使病人留下殘疾,那麼醫生就要被砍掉雙手——顯然是為了防止以後治療失當。《漢謨拉比法典》值得稱道之處是賦予女性特定的權利,比如無過錯離婚和免遭強姦的保護;對性犯罪者的懲罰是宮刑。倘若一個男人控告其妻子與人通姦,在休掉她之前,他必須提供妻子罪行的有力證據,若她被判有罪,將被扔進幼發拉底河。如果神靈認為她是清白的,她會安全到達對岸;如果確實有罪,必然會淹死。這種水刑審判,重現在千年之後對被控施巫術的女人進行大肆迫害的獵巫運動中。
奴隸也獲得保護,免遭主人的無端虐待,但毫不奇怪的是,奴隸比自由民享有更少的權利,特別是罪行是否達到被判死刑方面。死刑適用於一系列的犯罪,包括偷盜。故意接收贓物。縱火。綁架。包庇逃跑的奴隸。謀殺。通姦(令人吃驚的是適用於男人和女人)以及擁有一家聲名狼藉的酒館。其中特別有意思的是,“以眼還眼”被作為縱火或在火災後搶劫的懲罰。在這些案件中,罪大惡極的人會被扔入火中。
這幅圖雖然描繪的是中世紀後期的一個場景,卻展示了《漢謨拉比法典》所規定的一種“泳刑”。被控者的手腳被綁住,然後扔進河裡。倘若他們成功穿越寬廣的河面到達對岸,那麼他們將被認為是無罪的。如果他們淹死了(這的確是大多數人的命運),則被認為是有罪。
正是由於文明的原始性,漢謨拉比時期巴比倫的司法出人意料地不偏不倚。無人會在缺乏充足證據的情況下被定罪,作偽證者舌頭要被割掉,倘若受害者確實有罪的話,做偽證的控告者將受到與受害者同樣的處罰。另一進步之處是上訴權利:不論何種罪名,所有罪犯都擁有這一權利,罪犯不僅可從當地法庭上訴至高階法庭,甚至還可上訴至御前。很多遺存下來的記載顯示,漢謨拉比經常會審理來自各階層各色人等上訴至御前的案件。
與其鄰居埃及人和巴比倫人一樣,古希伯來人制定了自己的法律,且儘量確保懲罰合理。《摩西法典》(saic Code)是摩西及其繼承者們的法律,於西元前1200年前後編成,它構成了一個完善的刑罰體系,幾乎涵蓋了當時各種型別的酷刑。同與希伯來人關係長期處於緊張狀態的埃及人一樣,最常見的民事刑罰是鞭刑,不過鞭打從來不會超過40下。死刑罪包括吃還帶著血的肉。褻瀆神明。把孩子獻祭給異教的神。未婚先孕以及兒子拒不服從父親的命令,這是希伯來律法獨有的。
根據希伯來律法,處決方式包括焚燒。投下懸崖和十字架刑,但法律判決中最常見的處決方式是石刑。在早期文明中,所有的死刑均為公共事務;精心準備的儀式以及隨之施加的痛苦,給圍觀民眾留下深刻的印象,從而能夠震懾其他人不要犯下類似罪行。石刑有特別的儀式。死刑犯會被帶至城外一個專門的行刑場地。那裡平時就堆著一些石頭,想必是為了提醒過路人這個地方的重要性。最開始對罪犯提起控訴的那個人,要身穿白色的流蘇長袍,投出第1塊石頭。一旦第1塊石頭投出,其他圍觀民眾便如法炮製,直到罪犯被砸死,身體完全被石頭埋沒。
儘管十字架刑幾乎快變成羅馬獨特的刑罰,但它也是早期猶太人常用的一種處決方式,而且有很多不同版本——常被稱為“吊在一棵樹上”(《舊約》有所記載)。從《聖經》的語言中很難判斷這些死刑究竟是傳統絞刑,還是簡單地把犯人綁在樹上,使其死於風吹日曬。
在希伯來人的死刑中,較奇特與少見的是活埋;這種刑罰的一個極其殘忍的變化形式是把犯人扔進裝滿灰燼的一座塔狀物裡。該塔須足夠高,以便能把犯人填進去,使他在慢慢地陷入灰燼的過程中窒息而死。可能會有一些通向塔中的階梯和平臺,從那裡審判案件的官員可以目睹罪犯的死亡過程。在其漫長而動盪的歷史中,希伯來人似乎使用了五花八門的獨特酷刑。妓女一般會被活活燒死,祭司的女兒犯下通姦罪也是同樣的下場。當大衛國王(King David,西元前1005年~西元前965年在位)在長時間圍攻後最終佔領拉巴城時,他下令把市民鋸成兩半,或埋在土裡只露出脖子,然後犁過去。大衛屠殺拉巴城和把死囚扔進灰塔裡的這種事情,並不是古代猶太人所廣泛接受的懲罰方式。這些極端行為更像是激情犯罪或者簡單的施虐行為,而非執行《摩西法典》。
除少數例外,希伯來人認為他們的司法與刑罰體制與他們對萬能上帝的信仰一樣文明。的確,當他們與鄰國關係破裂時,征服者施與戰敗的猶太人的懲罰,與希伯來人施與本族囚犯的懲罰幾乎同樣野蠻。但結果往往與征服者的意願相違。
可以說,幾乎每個人(確指西方世界的)都很熟悉十字架刑。它有很多不同的形式,如何施用則取決於施刑人打算讓犯人承受多大的痛苦。死刑犯被綁在十字架上或釘在上面,或二者兼有。可能會有一個能讓他們站立的小平臺,也可能沒有。他們受到鞭打。刀砍,等等。倘若一個人受到毆打。鞭笞。戳刺,然後失血而死,這比他只是被捆綁住而死於曝曬或窒息所需要的時間更短。
在這幅圖中,標為”B的那個人正被鋸成半。其實無須贅言都知道這種折磨是麼的痛苦與緩慢。顯然,這是一個死判決,但是,甚至他的下半身被鋸掉時候,就像古代的術師在戲法中對待熊一樣,他仍可存一段時間,直到最因失血而死。同時標為“A”的那個即將被斬首,這種決相對仁慈一些。
當巴比倫國王尼布甲尼撒二世(Nebuchadnezzar II)於西元前589年入侵併摧毀猶太王國時,他視猶太人為被征服的民族。不過他也提拔了一些猶太人在他的政府中任職。其中3人是沙得拉。米煞和亞伯尼歌。尼布甲尼撒建造了一座金像(可能代表火神或太陽神),並命令臣民崇拜它。這3人拒絕執行,隨後被押至國王面前。對他們褻瀆神明的懲罰就是把他們扔進一個火爐,火爐溫度非常高,以至於燒火的衛兵都被烤死了。按照《但以理書》(Daniel)的描述,上帝派來的天使拯救了這3個希伯來人,使他們免於被燒死,並令尼布甲尼撒二世認識到上帝的神聖力量。僅僅一代人之後,波斯國王大流士一世(Darius I of Persia)就打敗了巴比倫,控制了淪為囚虜的猶太人,並任命先知但以理在宮廷中擔任重要職務。但以理在宮廷中的敵人們散佈不利於他的謠言,大流士相信了這些流言蜚語,下令把但以理扔進獅子坑。第2天,大流士前來檢視,發現但以理竟然和這些獅子相安無事,很顯然受到了上帝的庇佑。大流士意識到自己犯下了嚴重錯誤,就釋放了但以理,並把那個控告者投入獅子坑,他的結局肯定是屍骨無存。
如果古代的大衛王。所羅門王。基甸和約書亞這些猶太英雄是有名的勇士,那麼希伯來人歷史上最著名的勇士家族毫無疑問應屬馬加比家族(ccabees)。從西元前165年到西元前63年,馬加比家族揭竿而起,反抗舊約時代最殘暴的民族之一——亞述人(Assyrians),並試圖重建猶太王國。亞述人好戰野蠻,以下事實可以為證:幾個世紀之前,在亞述國王亞述巴尼拔(Ashurbanipal,西元前669年~西元前627年在位)的統治下,他的軍隊把俘虜的敵方士兵活生生地剝皮,使用刑具在俘虜的頭上打上烙印。亞述巴尼拔所征服城市中的孩童會被燒死,極少數倖存下來的成年人被挖眼。活剝。釘在尖樁上,他們的手腳。耳朵或者鼻子會被砍掉.5個世紀之後,到馬加比王朝興起的時候,亞述人稍微文明化了,但並未有少許的寬仁。
猶太人之所以憎恨亞述人,是因為他們是一個長期的威脅;亞述人憎惡猶太人,是因為他們儘管已經失敗了,卻還是頑固地拒絕臣服。最後,亞述國王安提阿古。伊皮法尼(Antiochus Epiphanies)失去了耐性。他把耶路撒冷洗劫一空,在所羅門聖殿的內室立了一座朱庇特神像,並把聖殿的其他房間改為一家妓院,還命令把每個守安息日的人都活活燒死。猶太人不甘心接受失敗而起義反抗;猶大。馬加比身邊聚集了一支起義軍隊。這些人就是馬加比家族。
圖中的酷刑和處決有很多不同的版本。有時,受害者被固定在地面上,用一個較大的輪子碾碎他們的四肢和包括臀部。肩部在內的所有關節。有時,受害者被綁在輪子上,施刑人用棍棒或鐵錘來造成同樣的傷害,目的是打碎身體上的每一塊骨頭,而不毀壞皮膚或引起致命的傷害。在這兩種情況下,受害者綿軟的四肢經常被“編在”輪子輻條上,然後把輪子安裝在一根木杆上,公開示眾,讓他們在上面緩慢而痛苦地遭受風吹日曬,最終飢渴而死(以及可能的內出血)。
安提阿古對這一切深惡痛絕;他想要把猶太人變成溫順的奴隸,就像被他征服的其他民族一樣。但很明顯的是,對安提阿古來說猶太人需要一些形象的例證,來顯示他們的新國王是多麼的強大,而他們自己的信仰是多麼的荒謬。讓安提阿古尤為惱火的是猶太人禁食豬肉的飲食習俗。有一次,一個拒吃豬肉的男孩被綁在一個輪子上,他的關節脫臼,骨頭碎裂,皮肉被熾熱的鐵鉗撕裂。為了增加男孩的痛苦,輪子下面有一張炭火床,炭火最後竟被他自己流下來的血給澆滅了。還有一次,7個兄弟和他們年邁的母親因同樣的罪被拖到安提阿古面前。國王向他們保證,如果他們在脅迫下吃了豬肉,他們的上帝會理解並原諒他們的罪過,他還威脅說,如果他們拒絕,就在其母面前把他們都殘忍地處死.7兄弟和母親還是沒有妥協.7人中年齡最大者被綁在輪子上折磨拷打。四肢砍掉之後,國王說,倘若餘下的6兄弟與他一起共進一頓美味的豬肉晚餐,他將赦免他們6人。他們再次拒絕了。第2個兄弟的四肢被砍掉,在還未嚥氣時被放進一個大煎鍋裡炙烤。第3個被活剝並開膛破肚,第4個人遭拔舌,然後被固定在鐵叉上活活烤死,第5個燒死在火刑柱上。第6個被扔進盛滿沸水的大鍋裡,年齡最小的那個自己跳進沸水鍋,與哥哥死在一起。安提阿古有一種挫敗感,惱羞成怒之下就指控他們的母親不許他們背棄信仰,使他們被殺,判處活活燒死她。到西元前63年,馬加比起義失敗,猶太人依然是亡國的民族,但亞述人的力量也在慢慢衰落。一個新的。更進步的文明站到了世界舞臺的中央,他們帶來了新的。更高階的酷刑方式。
大部分讀者應該對這個刑具很熟悉。它不只是一個簡單的桎梏,還可以把受刑者的頭和手卡住,讓他毫無防衛能力,只能忍受著城鎮中的圍觀民眾的攻擊。拋擲東西和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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