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酷刑簡史》第5章 世界各地的酷刑(2)

作者:馬克·P.唐納利·17小時前

正像中世紀早期的歐洲那樣,當案件缺乏證人時,印度法庭使用神判法裁決是否有罪,按印度人的說法,即“法”(dhar)與“非法“(adhar)——”正義”(Justice)與“非正義”(Injustice)。在歐洲,通常強迫被告將手伸入一大鍋沸水中,揀出一塊滾燙的石頭;印度的典型做法是迫使疑犯將胳膊埋進盛滿牛糞和沸油的盆中,若他抽出胳膊,毫髮無損,他一定是無辜的。更致命的使用毒和火。前者要求疑犯必須將手伸入裝滿毒蛇的籃子裡,尋找特定的一個小物件。若他能夠長時間在籃子裡摸索,找到物件並取出,而沒有遭到致命一咬,那麼他是無辜的。在火驗法中,他們必須在一堆赤紅的煤塊上行走,且保證腳部完好。另一種痛苦較小的試驗法是抓鬮。在樹葉。羊皮紙或其他物體上寫上“法”(正義)和“非法”(非正義),然後放到一個罐子裡,讓被告隨機抽出一張,“法”代表他是無辜的,“非法”代表有罪。

如果案件有證人,獲取證詞就不成問題。在世界其他地方,通常使用酷刑持續折磨,直到不情願作證的相關人員最終“回憶起了某些細節”。在這一點上,虐待成性的印度司法當局表現出驚人的創造性。他們用一種新奇的方式逼迫證人做證。他們知道,一個人通常把家人的安危放在比自己更重要的位置,這是人之常情。於是,地方官員把可能做證的那個人的幼子抓來,把他和一隻兇惡的貓一同放進一個袋子裡扎住口,威脅此人,如果他不開口就拿竹棍擊打袋子,通常此人會立即“回想起了什麼”,並表示願意做證。

在《摩奴法典》中,值得注意的是在輕罪中,對初犯的處罰通常只是警告。如果情況允許,會根據罪行對犯人處以一定數額的罰金。再犯則會處以稍輕的懲罰或更嚴厲的罰款。第3次犯罪的人,會被施以永世難忘的肉刑和鉅額罰款。不可救藥的累犯將被施刑使其肉體致殘。

損傷肉體。鞭笞。肉體虐待適用於所有的社會階層,不過婆羅門階層。地方首領。皇帝總是有豁免權。主人毆打奴隸,父母體罰孩子,法庭懲罰積習難改的犯人。對於罪行嚴重的犯人和累犯有更怪異的懲罰等著他們。為今人所熟知的當地版本的肉刑和恥辱刑包括足枷。拉肢刑。烙刑。在當地的池塘裡實施的泳刑和浸水刑。把四肢浸入沸騰的油或水中。這些刑罰在印度。歐洲和遠東地區普遍施用。在當地,亦存在此類肉刑的改進版。

讓人難忘的是,印度似乎尤其擅於在逼供時使用“睡眠剝奪刑”(Sleep Deprivation)。在第3章中我們瞭解到,馬修。霍普金斯在拷訊嫌疑人以獲取口供時就熱衷於使用這種成本低廉又不致命的高效刑罰,但是,直到此刑在印度司法實踐中成為標準刑罰的幾個世紀以後,歐洲才開始採用它。印度炎熱潮溼的氣候更有利於在睡眠剝奪時擊垮犯人的身體和意志。在歐洲則缺乏這種有利條件。在歐洲,將犯人系在馬車後面,用鞭子抽打是一種難以忍受的侮辱和折磨,由於氣候的原因,在印度,同樣的做法足以使犯人殞命。同樣,野生動物在印度有了新用途,它們被邀請加入了劊子手的行列。把犯人綁在樹上,全身塗滿蜂蜜,少頃,受刑者全身佈滿密密麻麻的蜂群和紅蟻,它們尖利的齧齒在幾分鐘內就能咬破受刑者的皮膚。在接下來的一天,受刑人成了它們享用的美餐。中國對犯了姦淫罪的婦女的懲罰,是將其十指分別夾在木頭中間,使勁擠壓。類似於此,印度是將疑犯的腳夾在碩大的木板中間擠碎。我們在古代中國,見到過許多這樣的情景,犯人的拇指或手足被繩子綁著,繩子勒得如此之緊以至於陷進血肉中,深可見骨。在印度亦存在類似的酷刑,把滾燙的金屬絲緊緊纏在犯人的手指。腳趾或者四肢上,然後浸入冷水中,金屬絲遇冷忽然收縮,受刑者被嚴重割傷。

印度施刑人使用繩子技術之精湛與西班牙宗教裁判所不遑相讓。用繩子的一頭綁住犯人的頭(繩子繞太陽穴或脖子而系),另一頭綁在腳上,使犯人的頭和腳在膝蓋處儘量接近,或者使其反向從身後儘量拉近,其脊柱將慢慢後彎至極限,或者將犯人一條腿繫住抬高使其幾乎緊挨肩膀,然後使他長時間保持這個姿勢,真正使施刑人滿意的瘋狂折磨是迫使受刑人用另外一條腿站立,每次他失去平衡跌倒時都要遭到野蠻毒打。或者將犯人的手和腳以極為痛苦的方式交錯捆綁在一起,有時把巨大。鋒利的石頭綁在犯人的背後,使其不能站直身或者躺下。如果此類酷刑在烈日暴曬下進行,將給犯人帶來難以想象的生理痛苦.1855年英國某一委員會的官員在報告中記敘了當時的一個庭審現場:一個付不起地租的男人和他的兒子被施以捆綁刑,“兩個人的雙腿都被綁在一起,頭和腳被綁在一起,保持彎腰狀態,雙手反綁身後,背後綁一塊大石頭,從早晨六點一直站到中午,難怪受刑的父親在一個月後就死去了。在另一個類似的案件中,一個男人因無力償付1盧比4安納的稅金(相當於6便士或20美分)而遭受捆綁刑。他的雙手反綁背後,頭和腳綁在一起,酷刑整整持續了兩個小時.1855年,上文提到的報告提交到英國議會,報告中包含以下段落:

在流行的主要酷刑中,我們發現了下面這些:用繩索一圈圈勒緊胳膊或腿來阻滯血液迴圈;拽著鬍鬚將人提起;雙手反綁背後,用繩子繫著雙手懸吊到空中;用燒紅的烙鐵烙;把亂抓亂撓的昆蟲放置在肚臍。陰囊和其他的人體敏感部位;把人浸入井裡或河裡直到他們接近窒息;擠壓睪丸;用棍棒擊打;睡眠剝奪;用鉗子夾扯肌肉;把胡椒或紅辣椒放進眼睛裡,或男人和女人的私處。這些非人的折磨將會持續進行,直到受害者死亡。

印度人和中國人一樣聰明,他們發現竹棍除了能製作成釣魚竿之外,還有更有意思的用途。他們用兩根粗壯的竹竿捆綁在犯人的胸腔兩側,然後用力擠壓,直到此人肋骨斷裂,或者用同樣的方式擠碎手指。更具創意的虐待方式,是把受害者的一隻手的手指緊緊捆綁在一起,把邊緣鋒利的劈開的竹片夾板用木槌楔入手指縫隙。

所有這些酷刑均由政府立法機構施行,但是在中央權威所不及的邊緣省份,小軍事地主和蒙古權貴擁有毫無疑義的統轄權,地方權貴發明的酷刑比官方機構施用的更為酷烈,其中,許多酷刑的殘忍性是空前絕後的。在庫達斡爾地區(Cuddalore),至少有一個村莊尤其熱衷於將疑犯用繩子緊緊捆在腰上,用輪子吊起,再把紅辣椒粉塞進疑犯鼻孔。英國官方報告中省略了這一恐怖過程的結果,只用“糟糕之極,難以描述”一語概述.1718年,孟加拉的一個名叫穆爾希德。阿里汗(rshid Aly Khan)的地方蒙古權貴,逼迫那些拒絕繳納或無力繳納稅金的人喝大量的加了鹽的水牛奶汁,直到他們腹瀉死亡為止。

其中有一個刑罰讓人聯想到古代希臘的做法。受刑者來自印度的邊緣地區,在那裡,中央司法權威鞭長莫及。受刑者被捆綁,然後縫進一隻剛宰殺的水牛皮中,置於烈日下。獸皮乾燥收縮,慢慢把可憐的人擠壓至死。如果適逢雨季或烏雲蔽日,犯人將會一直困於水牛皮內直到渴死或最終成為昆蟲的美餐。

印度棲居著無數的奇異且致命的昆蟲和巨蟒,也是一種體型碩大。外表平和的野獸——大象的故鄉。這些重達2噸的巨象看起來溫順,但卻成為許多酷刑的無心的幫兇。大象在一種酷刑中扮演了類似於拉肢架的驅動的角色。用鎖鏈把犯人的腿綁到大象後腿上,然後引導大象在院子裡走動,巨大的拉力使受刑者的腿被撕扯掉,在這一血腥慘劇的末章,大象一腳踩踏在犯人頭上,或直接坐在上面,把受刑者的頭碾作粉塵。

如果說在地球上每一種文明中,民眾都承受了來自統治者施加的無以言說的酷刑折磨,那麼可以肯定地說,非洲人則承受了雙重磨難。其一來自他們自身社會的法律;其二來自於使他們淪為奴隸的外族人的嚴苛規則。

不幸的是非洲始終政局混亂,自文明肇始,非洲便處於當地酋長和小軍事地主統治之下。這些人只知道用恐怖和腐敗來保持他們的權力,這種政治造就了受苦受難的民眾,他們通常選擇反叛,但等待他們的是越來越嚴苛的刑罰。如果說部落組織內部存在嚴苛的司法,那麼不同的族群對待彼此更是殘暴至極。在有些非洲部落,尤其是尼日和喀麥隆地區,對待戰俘的手段就是吃掉他們,這種現象在非洲不是普遍的。有時候,俘虜被屠殺。煮熟,然後被大快朵頤地吃掉。有時候,他們得忍受慢慢的煎熬。捕捉者一次從他們身上割掉一塊肉,對他們極盡嘲笑辱罵之能事,受害者親眼目睹自己的肉被津津有味地吃掉,一塊接著一塊,直到流血致死。

可以肯定地說,使用大象行刑這種新奇的執法手段是印度的專利。無須贅言,這張圖片(英國維多利亞時期的一張插圖)清晰而直觀地呈現了行刑過程。

在許多非洲族群中存在的恐怖刑罰中,登峰造極的是施用於通姦罪的懲罰。比古希伯來把通姦的女人亂石砸死要可怕得多,在奈及利亞的依博部落,通姦者被迫在擁擠的圍觀者面前發生性關係,待到他們達到高潮後,使其保持在最後的擁抱姿勢,將兩人捆綁一起,用一根鋒利的木樁貫穿二人的身體。這一行為經過了精確的計量,以免受害者被刺入要害部位立即斃命。接著押著二人在村子裡遊行示眾,在遊行過程中,劊子手不停地旋轉木樁,恰如一枚人體螺旋槳。死亡之旅的終點在當地的一條河裡。二人被扔進鱷魚巢穴附近的河水裡,變態血腥的死亡劇場終於結束在鱷魚鋸齒狀的尖牙嘎吱嘎吱的嚼食聲裡。令人歎為觀止的是,這個部落為通姦的人至少準備了兩種傳統的懲罰。第一種酷刑,兩人被迫在村莊裡遊行,然後被帶到聖樹林裡,重疊著捆綁在一起,用繩索將其懸吊在樹上,男人的頭朝下,對著女人的襠部,女人的頭放在男人的相同部位,一直被吊到兩人死去。先死去的通常是男人,因為他是被倒置的。對婚外性行為的終極刑罰是把兩人面對面綁在兩根柱子上,相距只有4英尺,以便眼睜睜看著對方被摧毀。從第2天開始,他們便不被給予食物,只能喝一點高濃度的鹽水,在熱帶陽光的暴曬下,他們很快脫水,且飢餓難忍。當被問到“是否需要些吃的”時,飽受飢餓折磨奄奄一息的男人除了有氣無力地吐出“是的”外,別無他詞。於是,守衛小心翼翼地從女人的乳房上割下一片肉,下刀很謹慎以防女人失血致死,餵給她的情人。同樣的程式不斷重複。為了使殘酷的折磨持續儘可能長的時間,劊子手下刀十分小心謹慎,直到其中一人由於失血過多或巨大的精神刺激而死去。倖存者被迫儘可能長時間地苟延殘喘,啃食他情人的殘骸,最終兩人被迫死於互相蠶食。依博部落的其他酷刑同樣極具創意地變態暴虐。

在巫術清潔祭儀上,一個年輕的非洲男孩正接受酷刑折磨的考驗。在疾病和不幸被認為是超自然現象的地方,獵巫仍是普遍現象。

雖然非洲部落法律是嚴酷而殘忍的,不過更悲慘的事情還在後面.16世紀早期,非洲很多的黑人落入歐洲奴隸販子之手,並被轉運到西班牙。葡萄牙。加勒比島,淪為了悽慘的奴隸。一向自詡文明的歐洲人像對待牲口一樣地買賣黑人。

17世紀中期,英國的一位律師說:“作為不信基督的人,黑人只配做奴隸,即使在英國也是這樣。”可以判定,這並不意味著可憐的人只要皈依救贖世人。慈悲大愛的基督就能立即得救。重歸自由。但是在大不列顛和歐洲並沒有對奴隸勞動力的普遍需求,而歐屬新大陸的種植園卻需要大量的勞動力。對於黑奴而言,跨洋航行危險重重——在此過程中,黑人奴隸被束縛著擠擠挨挨地碼在船艙裡——平均死亡率從五分之一到三分之一不等,目的地對於他們來說不啻於死亡判決。

加勒比海岸的種植園裡種植著大量的用來釀造朗姆酒的甘蔗,隨著歐洲對朗姆酒消費需求的增加,種植園對黑人奴隸的需求量劇增.1655年英國從法國手中奪得牙買加,3年後,他們輸入了大約1400個黑人勞動力到此地,1670年,輸入人口總量達到8000人,1775年,也就是北美殖民地宣告獨立的前一年,該資料激增到19萬人,1800年之前達到25萬人,1824年英國議會透過法案廢除奴隸貿易時,總數高達31.43萬人。當時宣佈為非法的僅限於從非洲輸入奴隸,擁有奴隸並不違法。

當人們可以花30英鎊的低廉價格輕易購買另一個人時,人類幫助弱者擺脫厄運的善性似乎缺席了。監工和武裝看守日夜監視奴隸,任何蛛絲馬跡的違規行為都會招來一頓鞭子暴打。考慮到人類對佔有另外同類有潛在的心理需求,輕易猜測主人和監工會從鞭打一個奴隸直到他們的背部變得血肉模糊中獲得病態樂趣,是不理智的。給奴隸帶來磨難的不僅有田裡的野獸,還有地主,有時,甚至他們的妻子也加入這個行列。下面的事情發生在牙買加的種植園裡。主人是英國人恩蕭夫婦(Earnshaws),女奴名叫埃莉諾。密德(Eleanor ad)。

在某一部落戰爭後,儀式化。有計劃地屠殺敵方戰士的場景。這可能有悖現代人所信奉的日內瓦公約中的對待戰俘原則,但比起希臘。羅馬和早期歐洲的做法,已經是極大的仁慈了。

女主人恩蕭夫人被認為是一位與人為善的優雅女士。有一次,密德與其他奴隸發生爭吵,夫人極其嚴厲地懲罰了她。

密德被脫得精光,赤裸裸地平躺地上,夫人命令一個男車伕(奴隸)用馬鞭在她身上抽打了整整58下,在此過程中,密德的女兒凱瑟琳被命令使勁按住她母親的身子,當她的一側臀部被打地體無完膚時,女主人命令車伕繼續鞭打另一側。

人們可能會設想善良的夫人之所以懲罰女奴隸可能另有隱情:或許,恩蕭先生對密德表現出了過分的熱情。如果女主人不小心正巧撞見不雅場景,打擾了先生的會面,或許在鞭子下呻吟的就是夫人自己了。當然,這種假設與事實絲毫不沾邊。但是有一點應當承認:對奴隸經常性的懲罰有助於降低奴隸的結婚率。為什麼?如果一個人目睹自己的同伴遭受酷刑折磨,是一件痛苦的事情,那麼眼睜睜看著自己的妻子。丈夫。孩子遭虐該有何等的痛苦?為何種植園主在乎奴隸是否結婚?因為購買一個剛從非洲運來的成年奴隸比把一個幼奴從出生撫養到可以下田幹活花費更少。這種摧毀奴隸家庭生活的怪誕例子還有多少?在英國議會,一位新教執事彼得。鄧肯(Peter Duncan)做了如下證詞:

據我所知,1823年,一個車伕(奴隸)被迫鞭打自己的母親,1827年,一個已婚的女奴隸在自己丈夫在場的情況下被監工鞭打......僅僅因為她拒絕監工提出的性要求。為此,她被鞭打後戴上足枷,監禁了好幾天。

鄧肯的證詞讓人無比揪心,但如果想當然地認為所有文明社會的男人都勇敢抵制奴隸制度,則與事實不符.1829年,在牙買加的聖安妮城(St Anne“s, Jaica),牧師G。W。布里奇斯(G。W。Bridges)被控虐待一個混血女奴。這位備受尊重的牧師邀請一位客人來家吃晚餐,於是命令女奴準備火雞肉。不知什麼原因,客人爽約了,於是可憐的女奴成了出氣筒。他暴怒地撕掉她所有的衣服,用繩子綁著她的手將她懸吊到天花板的鉤子上。接著,用一根竹竿使勁鞭笞她,直到打得她血肉模糊。

通常認為一個人鞭打他人的狗或馬是不可原諒的,看來鞭打別人的奴隸則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如果該奴隸被嚴重打傷。終身殘疾或喪命,只需要賠付等價的一個奴隸即可完事。

毫不奇怪的是,奴隸所受的懲罰不僅限於鞭打。違規奴隸還被施以烙刑,或者,正如一隻牛被主人打上烙印一樣,烙刑的施用僅僅是為了宣告歸屬權。試圖逃跑者通常被戴上鐐銬,用鐵鏈鎖在簡易工棚的牆上。在田裡勞動時給他們佩帶帶鐵球的鏈子,或者給他們帶上內緣裝有大鐵釘的鐵頸枷,和古代中國的枷號幾乎一模一樣。當然,如果奴隸拒絕被禁錮或者繼續逃走,他們的主人完全有權利砍掉他們的一隻腿.18世紀晚期,牙買加帕拉馬裡博城的一位旅行者記錄了在城裡的見聞:“不少於九個黑人因逃跑被砍掉了一隻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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