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枷(Finger Pillory)
鐵製提琴枷
指枷用來懲罰那些屢次妨礙禮拜儀式的人。它安裝在教堂的牆上,由兩塊鉸鏈相連的木板組成。其中一塊板子上鑽有4個小洞,能容納普通人的手指。在相反的另一塊板上,有相對應的靠近手指的4個凹痕或凹槽。人們通常會把不守規矩的人的手鎖進指枷裡,希望以此使這些人把更多注意力放在上帝聖言上。
頸手枷(Pillory)
指枷
頸手枷是一種將犯人的頭和手鎖進木枷中的刑具,被安置在當地集市廣場等公共場所。很明顯,“頸手枷”得名於一個“透過門去看”的希臘辭彙——形象地說明了某人的頭和手從枷中伸出來。頸手枷最早見於歷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臘。盎格魯——撒克遜人稱之為“半掛”(healfang),在整個中世紀,頸手枷使用頻繁——英國國王亨利三世在1269年將之定為正式的刑罰——直到19世紀早期,英國。歐洲大陸以及美洲還在使用。頸手枷用來懲治犯了各種輕罪的人,比如公共場合酗酒。打架鬥毆。同性戀行為。擾亂社會治安等,成千上萬的男男女女因為犯下的一點小過錯而被套上頸手枷示眾。根據19世紀的英國法令,這些罪行可能是“出售爛肉。臭魚。腐鳥以及摻了鐵以增加重量的麵包”。在紐約還是荷蘭殖民地的時候,倘若男人偷竊了捲心菜,他會被套上頸手枷示眾,同時頭上繫著一個捲心菜。當犯人在公共場所示眾的時候——持續時間從一個小時到一週——他們不得不忍受著鄰居們的嘲弄,此外,根據他們罪行的輕重,還會受到爛菜葉。泥巴和石頭的不斷襲擊。有時候,由於對戴頸手枷的犯人折磨過重,受刑者常被打得人事不省,或者由於整個身體的重量都壓在脖子上而有窒息的危險。在18世紀倫敦史密斯菲爾德馬市,當時的兩個男人,即詹姆斯。伊根和詹姆斯。薩蒙,被石頭。馬鈴薯。磚塊以及動物屍體擊打。
根據當時的一個目擊者記述:“他們受到毆打,頭上腫起很大一塊,人們拉扯他們的衣襬使其幾乎窒息而死。”伊根當場死亡,而薩蒙在這之後短時間裡死在監獄中。僅僅在伊根和薩蒙慘案發生的幾年之後,一名同性戀者被套上了頸手枷並受到連續毆打,以至於他的“臉馬上呈灰黑色,血從鼻孔。眼睛以及耳朵中流出來,但是民眾依然狂暴地對他進行攻擊”。當從頸手枷中被放下來時,他“倒在刑具旁並死去”。頸手枷也經常被當做一系列懲罰措施中的從刑。一些人在戴頸手枷的同時也受到鞭打,還有一些人的耳朵被釘在頸手枷上,等到宣判結束後,耳朵被扯下或者割掉。
騎刺(Riding the Stang)
頸手枷
已經有了這麼多專門對付無教養婦女的刑罰,看起來只有讓家暴的男人以及在小酒館鬥毆的男人受到同等的羞辱才算公平——騎刺便是用來對付這些人的。這裡所說的“刺”實際上是一截圓木或者一根粗竿,受刑者被迫雙腳叉開騎在上面,並被押著穿街過巷,伴隨著圍觀者的呼喊。噓聲。喇叭聲以及口哨聲,他被徹底羞辱了一番。
雙人提琴枷
騎刺木驢
它的一些變體也出現在軍隊刑罰中,其中最極端的是一種叫西班牙木驢的刑具。在軍隊刑罰中,“騎刺”的“刺”指的是木製的馬或者驢(有時候帶有輪子,有時候帶著搖桿),“馬”或者“驢”上有一個佈滿尖釘的座位或者座位乾脆就是V狀楔形的。犯人雙手被綁在身後,然後跨坐在“馬”或“驢”上,施刑人用輪子拖或不斷搖晃這個刑具,以此令犯人受到折磨。此外,當額外的重量被施加在雙腳上時,“騎者”常常不得不承受著更大的痛苦。
騎刺木馬
潑婦籠頭(Scold“s Bridle)
(可參見口鉗)潑婦籠頭和浸水椅以及大便椅一樣,專門用來懲罰說話惡毒尖刻的潑婦。在中世紀,英國和歐洲大陸都有這種刑具。潑婦籠頭看起來像頭盔,由鐵皮製成。婦人的整個頭被籠頭鎖住,然後被拉著穿街過巷。為了增加痛苦,鐵製的舌狀物或球狀物被強塞進婦人嘴中,堵住受刑者的尖叫或詛咒.1665年紐卡斯爾地區的一份記錄中有這樣一段描述:
潑婦籠頭
他看見安妮。布理德斯通被一名官員押著穿過街道,他一隻手裡握著繩子,另一隻手抓著籠頭......籠頭緊緊鉗著她的頭和麵部,她的嘴裡還被強塞了一個鐵製的舌狀物,血從嘴裡汩汩而出......
17世紀的獵巫運動也使用了類似的刑具,用來讓犯人在法庭上保持沉默。
恥辱標示(Signs of Sha)
比黥刑更具人情味的是美洲殖民地的一項風俗——讓犯人戴上標牌或貼上佈告,使得每個路人都瞭解其可恥行為。毫無疑問,最出名的此類標示就是納撒尼爾。霍桑(Nathaniel Hawthorne)的小說《紅字》(The Scarlet Letter)裡所描寫的縫在海絲特。白蘭(Hester Prynne)衣服上的紅色字母“A”。真實的海絲特。白蘭(在1671年新普利茅斯殖民地被審判並定罪)並不像霍桑小說中描寫的那樣是個悲劇女英雄,事實上她被判通姦和酗酒,並戴上字母“A”和“D”表明她的雙重罪行。另外,在1633年的波士頓,羅伯特。高斯被罰款10先令,並被迫戴上寫有“酒鬼”字樣的標牌.1650年康涅狄格的一個男子因侮辱牧師並擾亂禮拜而被判罪,它戴的標牌上寫著“屢教不改違背上帝神聖律法之人”。類似的還有安。伯德佩戴的寫有“公共和平破壞者”字樣的標示。如果受刑者不按要求戴上標示,很有可能會被以更嚴重的罪名起訴,或受到比原先更嚴厲的懲罰。
足枷(Stocks)
繪有滑稽版潑婦籠頭的明信片。
蘭開斯特城堡的口鉗
繪有滑稽版足枷的一張明信片。
大體來說,足枷與頸手枷在結構和用途上都十分相似。這種刑具為木製的,裝有鉸鏈,能鎖住犯人的腳踝。足枷和頸手枷一樣古老(至少可以追溯到盎格魯——撒克遜時期),並且也設定在公共場合,令受刑者受到公眾的羞辱與虐待——有記錄顯示,足枷不是殘忍暴虐地折磨罪犯,而是讓他們守規矩。講誠信.1426年的英國法律很清楚地寫道:流浪漢被鎖在足枷3天3夜,在此期間只給他麵包和水。一份15世紀中期的材料顯示:在倫敦,“四個婦女整個晚上都被鎖在足枷中,直到她們的丈夫趕來把她們帶走”。在18世紀馬薩諸塞的波士頓,愛德華。帕默因盜竊一塊木板被判戴足枷一個小時。相比頸手枷而言,足枷所能造成的身體傷害更小,但是為了確保犯人不會過於舒服,在行刑時,要求他們必須坐在木板的邊緣。在中世紀早期的法國,這一刑罰增加了其他令人痛苦的方法:在犯人的腳底塗上鹽水,讓山羊舔舐他的腳底。在旁觀者看來這似乎十分可笑,但是山羊的舌頭和砂紙一樣粗糙,幾分鐘不到,它所造成的痛苦就令人難以忍受了。腳枷意在羞辱,至今俗語中還有這樣一句話:“身陷足枷而成為笑柄。”
足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