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水刑
烹煮(Boiling)
第一個被活著烹煮致死的人是誰,已不得而知。可以說,從新石器時代開始,人們已開始利用沸水(或油,或其他溶液)來施刑。現存的記載顯示,古代亞述國王安提阿古。伊皮法尼烹煮過猶太人戰俘,羅馬人也在異常殘忍的環境中——通常稱之為“競技賽”——烹死基督徒.1531年,英國國王亨利八世頒佈一個特別法令,宣佈把烹煮列為處決罪犯的方法之一。當時發生了羅徹斯特主教的廚師理查德。羅斯投毒殺害主教家中14人的案件。據記載,受刑時,羅斯兩個多小時之後才最終死去,因此,我們可以斷定,他不是被投入一個裝滿沸水的大鍋,而是放進溫水裡,然後水溫慢慢加熱至沸騰。日本人採取一個更慢的方法烹煮受害者;把受刑人投入盛滿沸水的大桶裡,一次一個,歷時好幾天.1662年的一份記錄顯示,許多皈依基督教的日本人被用這種方式殺害,不過,這只是一次更大規模屠殺的前戲。
烹煮
浸水刑(Ducking)
浸水椅
早在盎格魯——撒克遜時期,英格蘭南部就把婦女沒入池塘進行懲罰,當時被稱為“潑婦椅”(Scealding),不過這種浸水刑直到中世紀才廣泛應用,擴充套件至整個英國和歐洲。在這一時期,浸水刑公開懲戒妓女和潑婦,既可以確保她們不會受到永久性肉體傷害,又可以給她們上一堂事關正派得體。良好舉止的課。要讓一個長舌婦閉上嘴,最流行的一種方法是把她浸到當地的湖或池塘裡。誹謗者和愛搬弄是非的人也有同種待遇。犯人被綁在一個椅子或者刑具上(一般稱之為“浸水椅”,但準確的叫法應是“潑婦椅”。“投石機”)。椅子被浸入水中,然後馬上拖至岸邊。
在浸水刑頻繁使用的地方,浸水椅被具牢固地安裝在一根長長的。能夠保持平衡的杆子上,樣子有點像蹺蹺板。透過這個巧妙的工具,三四個壯小夥用10或15秒就能把一個潑婦浸入水中並拉起。這個懲罰的重點是儘可能地羞辱受害人。一旦她變成了笑柄,那麼她的大嘴毒舌就可能失去了往日的毒辣尖刻。不過不能把浸水刑與檢驗女巫嫌犯的“泳刑”相混淆。
船底拖曳(Keelhauling)
注水刑
這是一種流行於海軍的刑罰,顧名思義,就是把受害者拖在船底龍骨處,然後拉到船另一側,用來懲罰罪行嚴重的水手。將犯人綁在一根從船底穿過的繩子上,然後扔到海里。水手們從船另一側拉拽繩子,用力把受害者拖過船底。如果繩子慢慢地拉緊,犯人可能下沉得比較深,從而避免了背部被鋒利的船底外殼割傷,不過這樣會有溺亡的危險。相反,如果繩子拉得比較快,在水下的時間就較短,但是被劈成碎片的機會更大。若罪行非常嚴重,船底拖拽的行程就是繞著船從船頭拖至船尾;這是一種非常高效的死刑,因為一個人屏息憋氣的時間是有限的。最早提及船底拖曳是一份1560年的荷蘭海軍記錄,直到1853年這種刑罰才被正式廢除。這種酷刑的一個變種,是綁住歹徒的手腕或者腳踝(或者兩者都綁),在整個航行期間都將他“拖曳”在船尾。在這種情況下,一個人難以把他的頭伸出水面,這與判處死刑沒有區別——即便水中沒有鯊魚。
泳刑(Swiing)
烤麵包籠形狀的浸水刑具
判定女巫的方法有很多,最流行的是使用“泳刑”檢驗嫌疑人。與上文描述的“浸水刑”相似,把嫌疑人綁在椅子上,或者手腳捆綁投入池塘裡。與“浸水刑”不同的是,浸水刑意在羞辱,受刑人待在水中的時間較短,泳刑則讓嫌疑人一直待在水中,直到法官或教士判定出她是否是一個女巫.15和16世紀流行的一種理論認為,水是神聖的,是生命之源和洗禮所採用的中介,因此不會接納一個邪惡之人。判定有罪或無辜主要取決於嫌疑人在水中漂浮還是下沉。這個方法雖簡單,卻存在根本的缺陷。如果她們浮起來(也就是說,如果水拒絕了她們),那麼肯定是女巫,將受到審訊——結果一般是死罪。相反,如果她們沉下去(沒於水中的時間讓法官和圍觀者滿意),那麼肯定是清白的,但因沒水時間過長,此時嫌犯通常已經溺死了。到底有多少無辜的男男女女在證明自己清白之前就溺死了,這就永遠不得而知了。
注水刑(Tornto De Toca)
注水刑
溺斃或者窒息而死是非常可怕的,令人毛骨悚然。那種特殊的恐懼。疼痛和驚慌,引導西班牙宗教裁判所發明了一種特殊的注水刑。施刑時,罹受人手腳捆綁平躺著,把一塊細孔布料(一般是亞麻布)蒙在他的口和鼻上;雖不足以讓他窒息,但肯定能令他驚恐不定。然後,把大量的水澆到布上,水被受害人吸進喉嚨和鼻孔,當受害人幾乎昏厥時才把布拿走。根據目擊者的記述,從口中抽出的布上常常滿是鮮血,據記載,受刑的感覺“像把他的內臟給扯了出來”。這種酷刑還有一個邪惡的變種,把一個漏斗強塞進受害人的喉嚨中,然後往漏斗裡猛灌水。受害人很快就窒息和嘔吐,但是灌水並不停止,直到受害人的胃開始膨脹和擴大,隨後水倒灌進喉嚨,湧出嘴外。然後,用一根繩索勒緊他們的脖子,或者往嘴裡塞一塊破布,來阻止吐水。隨後,這可憐的傢伙被拖下拷問臺,被迫在難忍的胃部劇痛中在地上來回翻滾,最後,解開破布或繩索,允許受刑人在接受新一輪審訊之前把水吐出來。
注水刑
據此推斷,在問訊開始之前,經受這種可怕懲罰的一些人就死於胃部破裂或窒息。同一時期的法國也使用類似的酷刑,儘管受害人所受的殘酷虐待似乎沒有這麼嚴重。在第一階段,即“一般審訊”(Question Ordinaire),受害人會被灌進4品脫水。假如這不能使受刑人招供,水量會加倍,進入“特殊審訊”(Question Extraordinaire)階段。
沸水神判(Trial by Water)
參見《烙刑與火刑》中的“水火神判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