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80章
客觀公正地說,在1961年這會兒,農村結婚的雙方在年齡上普遍都是男方要大上一些,農村的男青年不管是參軍的還是外出務工的,普遍都會晚婚,所以三十歲的男人娶一個十八九二十歲的姑娘也很普遍,外界輿論並不會有太多非議,只要雙方自願,大隊開證明就能登記結婚,甚至不登記就結婚的比比皆是,沒人干涉年齡差距。
但是在縣城機關單位,這樣的年齡差雖然合法吧,但是並不普遍,甚至可以說是有些阻力的。
因為在當時的主流價值觀來說,結婚雙方算是“革命戰友的情誼”,那革命戰友自然是年齡相近的,這時候體制內主流的婚配是男方22-26歲,女方18-22歲,相差個3-5歲最符合組織期待。如果男方大女方十多歲,單位同事,支部容易議論,覺得男方在利用公職身份照年輕小姑娘,有佔便宜,“小資作風”的嫌疑。
並且上下級,師徒關係更是一道紅線,如果女方和男方是一個單位的同事,年紀小,是那種內勤,學徒或者新招錄的辦事員之類的,而男方是領導幹部,組織上大機率也會駁回結婚申請。
認為存在權力不對等,更會懷疑男方利用職位優勢逼迫女方,屬於作風問題,輕則談話批評,不準開結婚介紹信,嚴重甚至可能會記過處分,調整崗位。
政審的時候也會核查兩個人的戀愛經過,就是要知道兩個人是不是自由戀愛,是透過外界介紹,還是家裡包辦。
是否存在男方以調動,轉正,安排工作為條件脅迫女方,只要支部認為年齡差距過大,地位懸殊,很可能會反覆約談,勸說分手。
那麼啥樣的情況比較容易透過呢?
就是男女雙方不在同一個單位,分屬不同單位或者公社,這樣就不存在上下級隸屬關係。
雙方是經過親友,或者媒人正常介紹,長期公開戀愛,不存在辦公室私下曖昧。
還有男方作風正派,群眾評價沒有瑕疵的。以及雙方的家庭出身,清清白白沒有歷史問題的。
如果男方屬於大齡未婚,是因為當兵入伍耽誤了的,支部也會酌情體諒。
現實的情況是,這個年代的體制內婚姻,雙方年齡差都是在五歲以內,相差十歲以上的婚事,大多會被組織反覆做思想工作,很多人最後迫於壓力放棄。
但是這個問題對於邱廣權來說算是最不是問題的了,他是去臨縣公安局學習,以一個普通公安的身份去的,沒有任何的權利,並且時間也有三個月,可以充分培養感情,算是長期戀愛的範疇。並且出身更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了,這都不用審查的。
在加上他確實是退伍回來的,所以說,一切的不利因素,在他這裡都不是問題。
至於說組織上反對年齡差距太大,呵呵,他親爹就是縣長,哪個不開眼的會跳出來反對呢?得多缺心眼兒的,能攪和縣長兒子的婚姻大事?
就算攪和掉了,對他自己能有啥好處?除了得罪縣長,屁用沒有!
得罪完了吧,邱縣長肯定不會打擊報復啥的,但是這個人以後一定是寸步難行的,所有體制內的同時都會有意和他拉開距離,即便沒有任何人會故意難為他,就光是孤立遠離就會讓人受不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