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的遊戲:官場生涯》第1938章 明確的時間通牒(1)

作者:麋鹿的腳·3個月前

何檢察官仔細地翻閱著材料,看得很慢。半晌,她才抬起頭,公事公辦地說:“張律師,你反映的情況我們收到了。羈押必要性審查,我們需要向辦案機關了解情況,調閱案卷。檢察監督也一樣,需要審查相關法律文書和證據。這都需要時間。”

“我們理解程式需要時間。”陳啟明律師再次發揮他咄咄逼人的風格,“但何檢察官,我的當事人被超期羈押,這是明確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行為。根據規定,貴院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是否立案審查的決定。我們要求貴院嚴格依法,在法定期限內給予我們明確答覆。是立案審查,還是不立案,理由是什麼?”

“至於查封裁定的監督,”趙敏律師補充,“證據很明顯。裁定書本身理由空洞,與造成的嚴重後果完全不成比例。我們希望貴院能切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防止公權力濫用,保護營商環境。這不僅僅是幾個企業家的個案,更關係到宋州乃至江南省司法形象和民營經濟信心。”

何檢察官皺了皺眉,她顯然不習慣被律師這樣步步緊逼地設定時間框架和強調責任。但對方引用的法條準確,要求合法,她無法直接反駁。

“我們會依法辦理的。”她給出了和法院那邊幾乎一模一樣的回覆。

“另外,”張紹衡再次提到關鍵問題,“我們多次向公安機關提出會見當事人,均被以‘案情重大、偵查需要’為由拒絕。根據法律規定,除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特別重大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辦案機關許可。但‘案情重大’不能成為無限制拒絕會見的理由。我們要求貴院,在審查羈押必要性的同時,關注當事人和辯護律師的合法會見權是否得到保障。如果辦案機關無正當理由拒絕會見,同樣涉嫌違法。”

何檢察官點了點頭,在筆錄上記錄著什麼:“這個問題,我們也會向辦案機關了解。”

離開檢察院時,湯部長感覺自己的後背都溼了。他小跑著跟上張紹衡的步伐,低聲問:“張律,咱們這樣……會不會太……強硬了?畢竟是在人家的地頭上。”

張紹衡腳步不停,側頭看了他一眼:“湯部長,我們是律師,依法為當事人爭取權利。法律面前,沒有‘地頭’之說。只有合法與非法,有理與無理。如果我們不強硬,不專業,不把法律賦予的權利用足,對方只會當我們是來走過場的,更加不會重視。我們要讓他們知道,這個案子,已經進入了真正的、專業的法律博弈軌道,不能再像之前那樣隨意處置了。”

湯部長似懂非懂地點點頭,心裡卻莫名地安定了一些。他第一次感覺到,在面對宋州這座看似堅不可摧的權力堡壘時,自己這邊,似乎也終於有了一把像樣的、符合規則的武器。

宋州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

這是最難啃的一塊骨頭。經偵支隊的小樓裡氣氛更加緊張。接待他們的是一名級別更高的副支隊長,姓胡,正是林彬之前報告中,可能與金還在茶樓見過的那位。胡副支隊長身材高大,臉色黝黑帶著一種常年在一線辦案的煞氣。

他顯然已經得到了充分的訊息,對張紹衡等人的到來毫不意外,甚至有些隱隱的不耐。

“張律師,各位,坐。”胡副支隊長指了指辦公室裡的沙發,自己則坐回寬大的辦公椅後,身體微微後仰,帶著一種審視的姿態。

“你們的來意,我們都清楚了。武彩等人的案子,是我們市局督辦的重特大經濟犯罪案件,目前正在全力偵查中。所有法律程式,我們都是嚴格依法依規進行的。”

張紹衡沒有坐,他站在辦公室中央,與胡副支隊長隔桌相對,氣勢上絲毫不落下風。

“胡支隊長,我們正是來了解,貴局是依據什麼法律程式,將我的當事人羈押至今的?”

張紹衡開門見山,“她們是何時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涉嫌的具體罪名是什麼?立案決定書編號是多少?刑事拘留後,是經過了檢察院批准逮捕,還是變更了強制措施?如果已經批准逮捕,請出示逮捕證。如果超過法定期限仍未提請逮捕,請說明理由。”

一連串專業、具體的問題,直接指向偵查程式的核心。胡副支隊長的眉頭皺了起來,對方顯然有備而來,問的都是關鍵點。

“案件還在偵查,有些細節不便透露。”胡副支隊長用上了標準的擋箭牌,“涉及商業秘密和偵查秘密,希望你們理解。”

“我們理解偵查工作的保密性。”陳啟明律師上前一步“但根據《刑事訴訟法》,拘留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家屬,無法通知的除外。我的當事人被帶走數日,家屬從未收到任何形式的通知。這作何解釋?是‘無法通知’,還是貴局工作疏漏?”

胡副支隊長臉色一沉:“家屬?我們已經通知了她們公司的相關人員。”

“公司的‘相關人員’不能等同於法律意義上的家屬。”趙敏律師冷靜地指出,“更何況,據我們瞭解,貴局也並未向公司出具任何正式的、書面通知。這涉嫌程式違法。”

“另外,”張紹衡不給對方喘息的機會,繼續施壓,“我們多次依法申請會見當事人,均被拒絕。‘案情重大’不能成為無限期剝奪律師會見權的理由。我們要求貴局,在四十八小時之內,安排我們會見武彩、歐陽娜、吳箐。這是法律賦予辯護律師的基本權利,如果貴局無正當理由再次拒絕,我們將向檢察機關控告,並向市公安局督察部門、省公安廳法制總隊反映。”

四十八小時,又是一個明確的時間通牒。

胡副支隊長放在桌上的手,手指無意識地敲擊著桌面,顯露出他內心的煩躁。這幾個北京律師太難纏了,不吵不鬧,但句句引用法律,步步緊逼,讓他這個習慣於用“偵查需要”來應付一切的人感到非常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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