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方也沒有想到,金勝竟然提出‘因果關係’這一點。
眼下全部的證據,都對朱大昌是不利的。
罪名的認定,以及判罰的依據雖然依照的是法條。
但在司法實踐中,判定被告人刑事責任的關鍵因素,恰恰就是‘因果關係’這一點。
卻也不是完全無法反駁。
雖然被金勝偷了一把,有點小亂,但還是在可控範圍之內。
當下,公訴人立馬接著說道:“在本案中,就算從因果關係上來說,被告人的行為與受害者的情況之間,同樣具備了直接性、必要性和關聯性。”
“首先,被告人的第三次揮舞水管,擊打到了頭部,是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其次,雖然是由於被害人挑釁在先,但其當時明顯已經停止了攻擊行為,並主動後退。”
“那麼被告人的連續攻擊,就完全沒有必要性。”
“在一審的判決中,同樣是體現出了‘因果關係’中的關聯性。”
很好,這個公訴人有點水平。
不過金勝怎麼可能會沒有防著這一手。
辯論嘛,肯定要越辯越潤不是嘛。
“請問公訴人,朱大昌在揮舞水管的時候,是連續的,還是停頓了一下再繼續呢?”
男性檢察官看了一眼金勝,沒有回答。
因為在法庭上,在不知道對方意圖的時候,千萬別接話。
否則,怎麼掉進對方的坑裡都不知道。
既然對方不想說話,金勝乾脆繼續說下去。
“如果說,朱大昌在揮舞了兩次後,停了下來,等瞄準了之後再揮出第三下,那麼毫無疑問,他具有故意傷害的嫌疑。”
“可是從監控影片中,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到,連續三下,毫無停頓。”
“這根本就不是故意去傷人,而是在自身受到傷害之後,本能的一種反應。”
“我的當事人,在幾年前做過心臟支架的手術,承受能力,本就比一般人要弱。”
“面對突如其來的驚嚇,有點應激過度,不是很正常嗎?”
公訴人席位上,那名女性檢察官這時候突然開口了。
“被告辯護律師,你看錯了一點。”
“朱大昌在揮出第三次的時候,其實是有過極其短暫的停頓,否則他也不可能右腳向前邁了一小步。”
“如果照你所說,純粹只是為了防衛,為什麼不是向後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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