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個法官眼中閃著不知名的光芒,互相之間看了看。
“咳....”
主審法官乾咳了一聲後,對著韓再興問道:“被告人韓再興,剛才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清楚了嗎?”
“聽清了。”
“與你收到的起訴書,以及量刑建議書是否一致?”
“一致。”
“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以及認定的罪名,你有什麼異議嗎?”
“有”
韓再興這麼一回答,金勝倒是來了點興趣。
主審法官提了一下眼鏡道:“那你把異議說一下。”
韓再興一臉後悔的樣子說道:“我真的不是故意的。”
“那天我之所以沒有避讓救護車,也是因為一大早出門的時候,有一輛車擋住了我的車,我等了一個多小時,對方才過來把車挪開。”
“挪的時候,還對我陰陽怪氣的,我們當場就吵了一架。”
“所以那天我才心裡不平衡,想著別人都不讓我,那我為什麼要讓別人。”
“根本就沒有想到會造成這麼嚴重的後果。”
“............”
說著說著,語氣開始變得哽咽。
金勝聽完後也忍不住微微搖了搖頭,也不知道是誰教他這麼說的,真是個奇才。
這麼說不就是承認了自己因為氣憤,當時具有主觀故意成分。
他是想把‘過失致人死亡’搞成‘故意殺人’嗎?
金勝真是服了。
估計就連傳說中的‘張益達’也幹不出這樣的事。
在眼下這個案件中,法官判決的時候,需要綜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行為方式、後果嚴重程度等因素,來確定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如果韓再興的阻攔行為被認定為過失導致傷者死亡,道歉的同時積極賠償,那麼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甚至緩刑也不是沒有可能。
可現在,他竟然會說出‘別人不讓,我也不讓’這樣的話,這不就是直接告訴法官,我當時知道是什麼情況,但我就不讓。
這算是自己給自己挖了一個坑。
所以說,在開庭的時候,有些話說出口,需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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