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律師,14億人奉我為法神!》第690章 見義勇為者被法律制裁,施暴者從輕量刑!(2)

作者:牛熊隨心·5個月前

“張老師,看完了。你怎麼看?”

林曉曉也緊張地看著張偉。

她多希望這個男人能夠笑出來,和他們說:小事,包在我身上!

張偉沒有立刻回答。

他用筷子撥弄著盤子裡剩下的半塊把子肉,眼神沉靜如水,但大腦卻在飛速運轉。

從影片內容看,想做無罪辯護的難度無疑是非常難的!

張偉在心裡給出了第一判斷。

這案子如果按照常規思路打,必輸無疑。

他在腦海中將影片的關鍵幀一幀幀回放,剖析著每一個法律風險點。

首先是定性問題。雖然情感上大家都會認為這是見義勇為,但在冰冷的司法實務中,這影片簡直就是“故意傷害罪”的教科書式證據。

第一,互毆的嫌疑洗不掉。

影片裡很清楚,雖然是那個猥瑣男先言語挑釁,甚至肢體騷擾女生,但在司機和猥瑣男的肢體衝突階段,確實是司機先動手推的人。

在很多基層派出所和法院眼裡,這就是互毆的開端,一旦認定互毆,正當防衛的認定門檻就會無限拔高。

第二,手段過當。

對方雖然是個無賴,但從頭到尾都是赤手空拳。

而林曉曉的父親呢?

抄起了滅火器。這在法律評價上屬於持械。

赤手空拳對戰持械傷人,武力值嚴重不對等,防衛過當的帽子很難摘下來。

第三,也是最致命的一點:防衛不適時!

張偉的目光微微一凝,腦海中定格在影片的最後幾秒。

那個猥瑣男把司機踹倒後,並沒有繼續撲上去毆打,而是站在原地辱罵。

這意味著什麼?這意味著在那個特定的時間切片裡,對方的“不法侵害”已經出現了暫時性的“中止”或者“結束”。

而司機是在爬起來後,在對方沒有進一步攻擊動作的情況下,主動抄起滅火器進行反擊。

在對方停止動手的情況下,這就不再是“為了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極有可能被認定為一種“事後報復”或者是“新的加害行為”!

所以,警方定故意傷害,檢方起訴故意傷害,甚至學校裡那些老教授建議做輕罪辯護,從法理上講,一點毛病都沒有。

無論怎麼辯,只要在現行法律框架內,這就構成了“故意傷害罪”。

因為在現行的司法邏輯裡,“見義勇為”和“故意傷害”並不衝突。

這是一個極其荒謬卻又無比真實的悖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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