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戰:從血戰淞滬到割據東南》第455章 心動與行動(2)

作者:鄖陽居士·3個月前

榮譽公爵:捐資銀元500萬元 或等值黃金、外幣、緊要物資(如鋼材、精密機床、船舶),限額5名。

榮譽侯爵:捐資,銀元180萬元,限額10名。

榮譽伯爵:捐資銀元80萬元,不限名額。

榮譽子爵:捐資銀元50萬元,不限名額。

榮譽男爵:捐資銀元25萬元,不限名額。

(注:此定價已極高。當時上京一名熟練工人的月薪才約30-50銀元,一名少將師長年俸約2萬銀元。)

待遇與限制:

禮儀地位:明確低於同等級開國世爵。

朝會、典禮中,榮譽爵位者位列同品級實爵之後,且需先行禮。

禮服為深藍色,鑲金色波浪邊飾,區別於實爵的紫色禮服與特定紋章。

稱謂語前須加“榮譽”二字。

無實權:不授予任何實際官職、封地、俸祿。

不得憑爵位干預行政、司法、軍事,不得以此為基礎組建私人武裝或政治團體。

有限特權:可見官不跪(總督及以上官員除外)。

涉訟時可由榮典司提供有限法律諮詢。

其直系子女可優先報考帝國官立中學及大學(需透過基本考試)。

可擁有不超過規定數量的侍衛(實為保鏢,需登記備案)。

不可世襲:爵位終身,身故即收回。

但特別規定,若捐資者於國有“特大功績”(標準模糊,由皇帝欽定),可特恩准許其指定一子降一等承襲(如公爵之子可為侯爵),僅限一次。

審查與管理:

申請者需向所在地總督府或內政部指定機構提出,提交詳細財產證明、資金來源說明、履歷及保證書。

由內政部、民情調查部、皇室事務院組成“榮爵資格審查聯席司”,白克明兼任主審。

進行背景調查,尤其關注其與舊殖民政府、地方分離勢力、境外勢力的關聯。

購得爵位後,納入“榮典司”日常管理,每年需報告基本情況。

民情調查部有權進行不公開的持續監察。

若有“不忠於帝國、資助叛亂、嚴重違法、破壞公共秩序或詆譭皇室、政府”之行為者。

經查實,皇帝可下詔剝奪爵位,並視情節沒收部分或全部家產。

款項用途:售爵所得資金,單獨設立“帝國海防與基建特別基金”,公開賬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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