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餉,李自成拷得我崇禎拷不得?》第420章 給百姓一條門路(1)

作者:我愛吃墨水·3個月前

李若璉退下後,朱由檢看向一直侍立一旁的王承恩:“登聞鼓的章程,擬好了嗎?”

“擬好了,請皇爺過目。”

朱由檢接過章程,仔細審閱。

章程共十二條:

一、於北京各城門、各衙門、各市集,設“申冤鼓”共三十六面。鼓旁立碑,刻《擊鼓須知》。

二、凡有冤情者,可擊鼓鳴冤。不論身份,不論案情,皆可擊。

三、擊鼓後,由錦衣衛、刑部、都察院三司會審,案情直達御前。

四、但為防止濫訴誣告,擊鼓者需先立“甘結”——若所述不實,願受反坐之罪。

五、擊鼓後,不論案情真假,擊鼓者皆須受二十大板,以儆效尤。

六、案情若屬實,涉案官吏嚴懲不貸,擊鼓者所受刑罰由涉案官吏加倍承擔。

七、案情若不實,擊鼓者按誣告罪論處,輕則流放,重則處斬。

八、各級官府不得阻撓百姓赴京擊鼓,違者以“阻塞言路”論罪。

九、路途遙遠者,可至各府、州、縣擊小申冤鼓,案情由驛站急遞進京。

十、每年臘月,將本年申冤案件彙編成冊,昭告天下。

十一、此制永為定例,後世子孫不得擅改。

朱由檢看完,沉思良久,提筆在第五條後加了一句:

“但老弱婦孺、殘疾者,可免於刑罰,由其成年親屬或擔保人代受。”

又在第十二條後補充:“朕在位一日,此鼓響一日。朕若違此誓,天厭之,地棄之,人共誅之。”

寫完,他放下筆,對王承恩道:“明日早朝,議此事。”

十月十五,大朝。

當朱由檢提出“申冤鼓”制度時,朝堂炸開了鍋。

“陛下!萬萬不可!”禮部尚書倪元璐第一個反對,

“登聞鼓之制,太祖時已有。然二百年來,形同虛設,為何?”

“非制度不善,實因民智未開,刁民眾多。若廣設此鼓,必致濫訴成風,誣告橫行,官府疲於應付,政務荒廢啊!”

刑部尚書徐石麒也道:

“陛下,按章程,擊鼓者需受二十大板。可若是老弱婦孺擊鼓,難道真打?若不打,規矩何在?若打,恐傷陛下仁德之名。”

都察院一個老御史卻支援:

“臣以為此制大善!百姓有冤無處訴,才會鋌而走險。給一條生路,就是給朝廷一條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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