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若璉退下後,朱由檢看向一直侍立一旁的王承恩:“登聞鼓的章程,擬好了嗎?”
“擬好了,請皇爺過目。”
朱由檢接過章程,仔細審閱。
章程共十二條:
一、於北京各城門、各衙門、各市集,設“申冤鼓”共三十六面。鼓旁立碑,刻《擊鼓須知》。
二、凡有冤情者,可擊鼓鳴冤。不論身份,不論案情,皆可擊。
三、擊鼓後,由錦衣衛、刑部、都察院三司會審,案情直達御前。
四、但為防止濫訴誣告,擊鼓者需先立“甘結”——若所述不實,願受反坐之罪。
五、擊鼓後,不論案情真假,擊鼓者皆須受二十大板,以儆效尤。
六、案情若屬實,涉案官吏嚴懲不貸,擊鼓者所受刑罰由涉案官吏加倍承擔。
七、案情若不實,擊鼓者按誣告罪論處,輕則流放,重則處斬。
八、各級官府不得阻撓百姓赴京擊鼓,違者以“阻塞言路”論罪。
九、路途遙遠者,可至各府、州、縣擊小申冤鼓,案情由驛站急遞進京。
十、每年臘月,將本年申冤案件彙編成冊,昭告天下。
十一、此制永為定例,後世子孫不得擅改。
朱由檢看完,沉思良久,提筆在第五條後加了一句:
“但老弱婦孺、殘疾者,可免於刑罰,由其成年親屬或擔保人代受。”
又在第十二條後補充:“朕在位一日,此鼓響一日。朕若違此誓,天厭之,地棄之,人共誅之。”
寫完,他放下筆,對王承恩道:“明日早朝,議此事。”
十月十五,大朝。
當朱由檢提出“申冤鼓”制度時,朝堂炸開了鍋。
“陛下!萬萬不可!”禮部尚書倪元璐第一個反對,
“登聞鼓之制,太祖時已有。然二百年來,形同虛設,為何?”
“非制度不善,實因民智未開,刁民眾多。若廣設此鼓,必致濫訴成風,誣告橫行,官府疲於應付,政務荒廢啊!”
刑部尚書徐石麒也道:
“陛下,按章程,擊鼓者需受二十大板。可若是老弱婦孺擊鼓,難道真打?若不打,規矩何在?若打,恐傷陛下仁德之名。”
都察院一個老御史卻支援:
“臣以為此制大善!百姓有冤無處訴,才會鋌而走險。給一條生路,就是給朝廷一條活路!”
”?人幾有能,的告誣來命拿敢。坐反者實不,白明得寫程章——告誣訴濫於至“
:錢是的心擔柏文周書尚部戶
”。繼為以難恐,此於兩萬十撥年每若。錢要,設建院格、行推政新、事戰東遼但,盈充雖庫國今如。數小是不,兩萬十’金基冤申‘這,下陛“
”!值得花錢這。任信的廷朝對人下天是的買,心民是的買兩萬十。矣差言此書尚周“:道卻龍子陳書尚部工
。休不論爭人眾
。口開緩緩才,了多不差得說都家大等,著聽靜靜檢由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