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真正讓他心頭一動的,是隆六的提議。
他沒寫怎麼監督,而是直接動了司法的核心——定罪權。
“司法司的頭頭,可以查案,可以審案,但不能獨自定罪。
這權,得交給別人。
因為會官官相護,不能交給其他官員;因為會地方勾結,也不能交給士紳;百姓不識字,不懂法,更不能交給他們。”
隆六在這裡提到一個人選,那便是,狀師。
“他們識字,懂律,靠打官司吃飯;若司法枉法,他們的飯碗就砸了。所以,他們最有動力監督司法。”
雖沒說具體怎麼操作,可這個‘稀釋司法定罪權’的思路,恰恰戳中了要害。
司法最可怕的,就是‘一言堂’的解釋權和定罪權。
一旦某個官員能獨自決定‘什麼是罪、該判多少年’,就容易變成‘我說你有罪,你就有罪’的情況。
隆六的方法,沒有新設‘衙門’。
而是利用,既有職業群體的生存邏輯,形成制衡。
應元正問系統。
‘他這個是不是就是國外律師和法院的關係?’
【在精神核心上,高度契合。這可以從兩個法系來理解,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
【先說英美法系。在那邊,律師不只是幫人打官司的‘代理人’,他們被稱為“法庭的官員”。
法官判案,律師可以當場質疑證據不合法、程式有瑕疵。甚至,若法官行為不端,律師協會有權發起調查。】
‘這個權力好大。’
【再看大陸法系,比如德國、法國。
那裡的律師不直接參與審判,但他們可以透過憲法訴訟、人權申訴,推動法院糾錯。
德國法律明確規定“人人有權獲得律師幫助”,法國的“律師公會”能對司法不公公開發聲,甚至影響立法。】
【本質都一樣。律師,是公民權利對抗國家權力的最後一道防線。】
應元正重重地點頭,但他也有疑問。
‘這權力能給狀師嗎?這麼看國外的律師也只能提異議,舉報,監督……他們好像是由陪審團定罪吧?那我們這不會是……’
應元正靈光一閃。
‘剛才喻容設定的監督團,可以用在這裡!’
【確實是由他們判斷“被告有沒有罪”,法官只管“該怎麼判”,也就是量刑。兩者分離,正是為了防止單一權力壟斷生死。】
但應元正腦子裡,瞬間閃過國外陪審團無數的負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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