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私鑄銅錢,子知情不報,亦未參與。按新律,私鑄錢幣者,主犯絞監候,從犯流三千里,家產沒官。
子雖未參與鑄錢,但依律“知情不報”亦屬有罪。然其家產一旦沒官,子之妻小便無所依憑。
寫明此案的判案思路。
應元正看到這道題時,手上的動作停了一瞬。
他重新讀了一遍,抬起頭,看向吳法:“這道題是誰出的?”
吳法指了指坐在末席的一位中年文吏:“是劉潛之出的。”
應元正順著他的手指看過去。那人約莫四十出頭,面容清瘦,頜下蓄著短鬚,正微微垂首,姿態恭謹。
應元正看了他幾息,沒有多說什麼,又低頭看向試卷。
新律減少了連坐,更重視個人責任。這題講的就是這個。
他頓了頓,把試卷放下,目光落在劉潛之身上:“你出這道題的時候,是不是在想:新律強調罪責自負,可‘家產沒官’這一條,本質上仍是家族連帶。
子因知情不報獲罪,罰的是他個人;但家產沒官,真正被剝奪生計的,卻是未曾涉案的妻小。
律條上寫的是‘個人責任’,落到地上,卻還是全家買單。”
劉潛之微微一怔,隨即拱手:“殿下明鑑。臣出這道題時,確實在想:新律廢連坐之名,卻未完全去連坐之實。”
他頓了頓,似乎在斟酌措辭,最終還是說了下去:
“自古以來,一人獲罪,株連親族,已是慣例。有人會說,那些家人平日裡也享了好處,受罰是應當的。
這話聽著有理,可細想那些奴僕呢?端茶倒水的、灑掃庭除的,不過是因為身契掛在那個名下,便也要跟著受刑、跟著沒官。
他們享了什麼好處?不過是多領了幾文月錢罷了。”
屋內安靜了一瞬,其餘幾人沒有接話,但那份沉默本身便是回應。
“所以臣以為,既說個人擔責,便該讓他自己擔。
若涉財產,譬如貪墨之案,貪了多少,追繳多少,連本帶利還回去便是。而不是一紙抄家令下去,所有家產盡數沒官。”
他語氣平穩,但說到此處稍稍加重了些:“那些無辜的妻兒,總得給他們留一條活路。
再者,妻子的嫁妝、孃家陪送的田產鋪面,那是人家婚前便有的東西,與夫家之罪何干?不能一併算進去。”
應元正聽完,微微點頭。
這思路是周全的。
罪歸罪人,產分來源,無辜者有底線,三層都想到了。
但他沒有立刻表示贊同,而是沉吟片刻,問了一句:
“那若貪官提前將銀錢轉入妻子名下、掛在幼子名下呢?”
應元正語氣平淡,像是在討論一件極尋常的事:“他知道自己遲早要出事,便提前三年、五年,把銀子以‘贈予’‘嫁妝補充’‘子女教育’的名目轉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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