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洪武遺詔開始北美建國》第13章 【附錄】《聖洲大明宗藩條例》(上)(1)

作者:愛吃辣條的老鵝·1個月前

第一章 總綱與名分

第一條 海外諸藩乃大明疆域不可分割之部分,其地位等同於朝廷直管一行省;諸藩國主雖稱王,實為大明守土之臣,非獨立之君主,亦非羈縻之屬國。

第二條 諸藩國必須奉聖洲大明朝廷為正朔,遵從並使用聖洲大明皇帝年號與公元紀年;凡文書、詔令、碑刻,皆須書“聖洲大明”年號,違者視為不敬,削爵奪國。

第三條 諸藩國統一使用漢語、漢字,衣冠服飾須遵漢制,行漢禮;藩國內須設立三皇廟、二祖廟(注1)、文廟、武廟,春秋二祭,以崇儒術,教化百姓,維繫華夏文脈於海外。

第四條 各藩王嚴禁稱帝、稱尊,不得使用天子儀仗;藩國王宮規制、車馬服色,須嚴格低於京師皇宮一等,違者以謀逆罪論處,廢為庶人。

第五條 諸藩國之間,地位平等,不得相互征伐、兼併;若遇領土爭端,須呈報朝廷裁決,擅自興兵者,視為犯上作亂,朝廷將發兵討之。

第二章 繼承與宗學

第六條 海外藩國王位繼承,嚴格遵照《聖明祖訓》修訂之規制;實行“有嫡立嫡,無嫡立長;無嫡無長,兄終弟及”之原則,依七大序列(注2)選定繼承人。

第七條 凡皇子、皇孫、皇曾孫、皇重孫,自年滿六週歲起,必須進入京師大本堂啟蒙,十二歲入皇家學宮附屬中學堂進學,十四歲始習儒法之術與御下之道,十六歲時方可結束進學。

第八條 各藩王就國後,須依《祖訓》確立三名順位繼承人,並將世子及備選繼承人送往皇家學宮深造;待其結業後,依祖制迎娶正五品以下朝廷官員之女為正妻,不得私自休妻,違者除國。

第九條 親王、郡王爵位由嫡長子世襲罔替;親王與郡王之旁支或庶出子弟,須降級襲爵,每代降一級,最多傳襲五世;五世之後,除籍歸為平民,准許從事士農工商百業,自食其力。

第十條 嚴保勘、革冗職;通政司與宗人府每五年對宗室譜牒進行一次大清查,杜絕冒封、濫封;凡無所事事、尸位素餐之遠支宗室,一經查實,即刻革除宗室籍,歸為平民,永不敘用。

第十一條 諸藩不得丟棄、虐待智力低下或有傷殘之子孫;凡宗室子弟,無論智愚殘健,皆由藩國官府供養,違者藩王以“大不敬”論處,管事官員杖責流放。

第三章 行政與司法

第十二條 各藩國可設立六曹,對接朝廷六部,其地位相當於朝廷六部侍郎,服飾亦同,但品階低侍郎半級,為從三品;六曹官員由藩王自行委任,無須上報朝廷任命,但須報吏部備案。

第十三條 朝廷所屬各衙門及任何人均不得干預各藩國依法自行管理之內政事務;藩國享有行政、司法自主權,可根據當地風土人情,制定不與《聖洲大明律》相牴觸之地方法規。

第十四條 各藩國享有司法終審權,境內刑名案件無須上訴至朝廷大理寺;但涉及謀反、大逆及宗室重大犯罪之案件,須移交朝廷三法司審理。

第十五條 各藩國必須遵從並使用《聖洲大明律》;凡藩國頒佈之法令,不得與《聖洲大明律》精神相悖;朝廷定期派遣御史巡視藩國,監察不法之事,傳播教化,但不干涉具體施政。

第十六條 國喪期間,各藩親王及成年郡王,除鎮守邊疆之特殊情況經朝廷特批外,皆要回京祭拜,恪守孝道;除在京進學者外,成年世子及郡王長子須在年終回京述職,並赴太廟祭拜,以明君臣之分。

第四章 財政與貨幣

第十七條 廢除海外宗室不同於平民、官員乃至勳戚之特權;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藩王虐民、侵吞民產者,由巡視御史彈劾,查實即削爵圈禁,絕不姑息。

第十八條 各藩國賦稅(注3)收入,須按“十取其四”之比例上交朝廷戶部;若拒絕繳稅或隱瞞田畝,朝廷有權取消該藩王歲俸及一切舊制規定之賞賜,並暫停物資支援。

第十九條 海外藩國除繳稅外,須定期朝貢;貢期定為三年一貢,貢品須為當地特產;若延期來貢且無正當理由,視為不敬,次年稅額加倍徵收。

第二十條 嚴禁各藩國私自鑄幣;諸藩國必須使用聖洲大明皇家銀行統一發行的銀圓與金鈔;違者以謀逆罪論處,抄沒家產。

第二十一條 允許藩國以礦產、物產等特產與朝廷進行貿易,所得款項須存入皇家銀行藩國分行,從銀行兌換金鈔流通;朝廷鼓勵藩國透過貿易充實藩庫,不得強行攤派,虐待百姓。

第二十二條 各藩國擁有自主開採礦產、徵收商稅之權;朝廷不干涉藩國內部稅制,但藩國不得對聖明本土商船徵收歧視性關稅,須保障聖明本土海商之合法權益。

第五章 軍事與外交

第二十三條 朝廷派遣軍隊在各藩國戰略要地駐軍,施行輪換制,每三年一換;駐軍糧餉由朝廷戶部直接撥付,不擾藩國民眾;駐軍僅在藩國受到外敵入侵時出兵抗敵,平時不參與藩國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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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互與設建 章六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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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與化教 章七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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