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洪武遺詔開始北美建國》第14章 【附錄】《聖洲大明宗藩條例》(下)(1)

作者:愛吃辣條的老鵝·1個月前

第八章 藩國防務與護衛規則

第三十九條 各藩國所設“藩國防衛軍”,其性質僅為守土安民之地方武裝,非朝廷經制之師。

第四十條 藩國防衛軍之糧餉、軍械、被服,實行“雙軌供給制”,其中糧餉、被服由藩國自備,軍械由朝廷兵部撥付;除非朝廷授權,否則藩國不得私造火器;凡私造火器或甲冑超出定額者,或私藏禁兵器者,一經查實,即刻削爵除國。

第四十一條 嚴禁藩王私下招攬江湖豪傑、退役邊軍及亡命之徒充作家丁、義子。

第四十二條 藩王護衛額度嚴格限制在三百人以內,且須造冊報兵部備案;藩王護衛僅負責王宮門禁及親王出行儀仗,不得配備弓弩、火銃等遠端殺傷性武器;凡發現藩王豢養死士、私兵超過五十人者,視同蓄意謀反,繡衣衛可先行拿問,再行奏報。

第四十三條 若遇海盜侵擾、土著叛亂等緊急軍情,藩王可調藩國防衛軍禦敵,無需請示朝廷,但須在戰後向朝廷詳陳戰況。

第四十四條 藩國雖有權開拓未開化之地,但嚴禁主動攻擊其他已受朝廷冊封之土司、部落或鄰國。

第四十五條 凡發動千人以上規模之對外征伐,須提前三個月向朝廷兵部提交《征討方略》,闡明出兵理由及預期戰果,經廷議批准頒下敕書後,方可興師;擅自興兵致生邊釁者,無論勝敗,藩王削爵一級,藩國防衛軍指揮使斬首示眾。

第九章 考成與獎懲

第四十六條 朝廷設立“藩國考成司”,隸屬都察院,專責考核諸藩政績;考核分為“歲察”與“大計”兩種;歲察每年一次,由駐藩御史負責,重點核查錢糧收支、刑名案件及軍備狀況;大計每三年一次,由朝廷派遣欽差大臣會同六部堂官赴各藩國實地考評,綜合評定藩王治績,分為“卓異、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等,考核結果直接決定藩王之賞罰。

第四十七條 凡連續兩次大計被評為“卓異”者,賜“卓異鐵券”一面,賜藩王歲俸加倍三年,所增俸祿須用於修繕境內四廟(注4)、學校及孤老院;朝廷於京師立“忠藩碑”,刻其姓名事蹟,以彰其德;若藩國開疆拓土千里以上,且安置流民萬戶者,除上述賞賜外,特許藩王入京覲見時行“半禮”,賜紫禁城騎馬,以示殊榮。

第四十八條 實行“墾殖與教化”專項獎勵;藩國境內荒地開墾率每年遞增一成以上,且新增戶籍人口中漢人佔比過半者,朝廷免除該藩國當年應繳賦稅一半,並撥付專項銀兩獎勵藩王及有功官員;藩國府學學子在京城會試中,每有一人中進士,朝廷賜藩國圖書一部含《永樂大典》副本精選,並賜“文治昌明”匾額一方,懸掛於藩王宮正殿,以此激勵諸藩崇文重教。

第四十九條 凡大計被評為“不稱職”者,予以“切責”;首次不稱職,由皇帝下敕書嚴厲申斥,罰去歲俸三分之一,限期一年整改;連續兩次不稱職,罰去歲俸三分之二,暫停世子襲封資格,勒令世子留京讀書反省;連續三次不稱職,視為“昏庸誤國”,朝廷將強制將其改封至貧瘠荒僻之地,或削去親王爵位降為郡王,其封國由朝廷直接派流官暫管,直至選出賢能繼承人。

第五十條 設立“紅黑簿”制度;巡藩御史須建立藩王言行檔案,凡藩王有愛民如子、捐資救災、平定叛亂等善舉,記入“紅簿”;凡有強佔民田、濫殺無辜、寵信奸佞、違背祖訓等行為,記入“黑簿”;紅簿積滿十功,可抵黑簿一過;黑簿積滿三過,無論藩王爵位高低,即刻召還京師,圈禁於高牆之內,廢除其封國,子孫降為庶人。

第五十一條 嚴懲“虐民與貪墨”;藩王及其親屬若仗勢欺壓百姓、強買強賣、侵吞賑災錢糧,一經查實,不分親疏,一律按《聖洲大明律》從嚴懲處;輕則削爵罰俸,重則革去宗室籍,貶為庶人;若藩王縱容家奴、護衛無故打死平民,家奴、護衛須抵命,藩王削爵,貶為庶民,若其世子未參與,可降等襲爵,但須戴罪立功。

第五十二條 推行連坐責任制;藩王任命本國六曹官員及有功將士,若有官員在任內犯貪贓枉法之罪,藩王須承擔連帶責任,罰俸半年;若有官員謀反,藩王知情不報者,同罪論處;不知情者,削爵一級;反之,若有官員成為一代名臣或名將,朝廷除賞賜藩王外,另賜藩王“知人善任”金牌一面。

第五十三條 針對藩國財政之獎懲;藩國若能透過海外貿易實現財政自給自足,且連續五年無需朝廷協餉者,朝廷允許其留存應繳賦稅之五成,用於擴充防衛軍裝備或興修水利;若藩國財政長期虧空,依賴朝廷輸血超過十年者,朝廷將收回其礦產開採權,並由戶部派遣專員接管藩國財政,藩王僅保留名義統治權,直至財政扭虧為盈。

第五十四條 確立“身後評價”制;藩王薨逝後,朝廷禮部依據其生平事蹟擬定諡號;治國有方、保境安民者,賜美諡,如“獻、靖、莊”,配享藩國太廟;庸碌無為者,賜平諡,如“康、溫”;暴虐無道、致生民變者,賜惡諡,如“厲、煬、靈”,並剝奪其神主入藩國宗廟資格,僅能供奉於別室;諡號之好壞,直接關乎該藩王一系在宗室中的聲望及後世子孫之政治前途,以此警示在位藩王慎終如始。

【】

注1:二祖是聖明太祖高皇帝朱元璋、聖明世祖文皇帝朱棣。

注2:皇位繼承七大序列

第一序列:嫡子嫡孫

大行皇帝駕崩後,若朝無儲君,須立嫡子或嫡孫中已加冠且年齡最長者為皇太子或皇太孫;年幼未加冠者,雖為嫡出不得立;庶母所生者,雖年長不得立。

第二序列:庶子庶孫

若無已加冠的嫡子嫡孫,須立庶子或庶孫中已加冠且年齡最長者為皇太子或皇太孫。

第三序列:嫡弟庶弟

若無已加冠的皇子皇孫,實行兄終弟及;須立嫡母所生弟弟中已加冠且年齡最長者為皇太弟;若無嫡弟,方立庶母所生弟弟中已加冠且年齡最長者為皇太弟。

第四序列:堂侄堂孫

。則原庶後嫡先循遵格嚴列序本;子孫或子侄的長最齡年且冠加已出所弟兄堂父祖同立則,無若;子孫或子侄的長最齡年且冠加已出所弟兄立須,人承繼述上無若

弟堂:列序五第

。則原庶後嫡先循遵格嚴列序本;弟堂的長最齡年且冠加已中系一母祖庶立方,無若;弟太皇為弟堂的長最齡年且冠加已中系一母祖嫡立須,人承繼述上無若

叔皇:列序六第

。叔太皇為者長最齡年且冠加已中叔皇出庶立方,叔皇出嫡無若;叔太皇為者長最齡年且冠加已中叔皇出嫡立須,人承繼述上無若

孫堂侄堂支旁:列序七第

。則原庶後嫡先循遵格嚴皆,形列序本遇凡;孫太皇或子太皇為子孫或子侄的長最齡年且冠加已中出所弟兄堂支旁等父祖高同、父祖曾同立次依,近遠疏親按,人承繼述上無若

:下如名排比佔收稅的廷朝明聖而,差不差大廷朝與別類收稅國藩:3注

。稅徵接直的力勞和出產業農對是質本,銀白收徵積面地土按,賦田了併銀丁把是實其,稅丁人有沒明聖:賦田,一第

。稅接間的型典是,擔承民全由,中價鹽在含收稅;鹽販能才”引鹽“買需人商,”制岸引“行實:課鹽,二第

。取收例比同不貨同不按司舶市由,稅易貿際國口出進於屬,岸口商通的定固在設者後;稅易貿國於屬,稅過收徵品商往過對,江中、河運如道要陸水地在設者前,稅關口出進與稅關國為分:稅關,三第

。等)費照執介中(稅帖牙、)易產房(稅契、課等魚醋酒茶、)銅、銀、金(稅礦括包:稅雜,四第

。廟武、廟文、廟祖二、廟皇三是,廟四:4注

猜你喜歡

同題材或同分類的其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