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我扶弟?謝邀,我中了21億》第119章 家暴致精神障礙案(十一)(1)

作者:兩口禾苗·7個月前

回到酒店,幾人直接去了張教授的房間。

康銘給每人倒了杯熱水,張教授坐在沙發上看向沈玉:“你來說說,今天從公安局瞭解到的資訊裡,這個案件的核心責任人是誰?”

沈玉理清思路後開口:“師父,我覺得核心責任人應該是劉大勇。”

“首先,他是張娟的丈夫,案發現場是他的家,而且警方是在現場當場控制他的;

其次,汪民和另外兩個嫌疑人,應該是他找來的,不然外人不可能輕易進入家裡實施侵犯。

不管那三個死者和逃離的人是不是他直接殺害的,他都是組織策劃這起案件的人,應該是第一責任人。”

“嗯,繼續說。”張教授點了點頭,眼神里帶著幾分鼓勵。

“死者汪民和逃離的兩個人,實施了性侵行為,應該是第二責任人。”

沈玉頓了頓,“不過汪民已經死了,根據刑法規定,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就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了,所以現在重點還是劉大勇和那兩個逃離的人。”

說到這裡,她抬頭看向張教授:“師父,是不是可以確定劉大勇要承擔主要罪名,接受刑罰?”

張教授搖了搖頭,“還不能這麼快下結論。今天安隊長提到了一個很關鍵的資訊——劉大勇在案發時,因為使用過量違禁品處於精神思維異常狀態。這一點,對責任認定影響很大。”

沈玉皺起眉:“使用違禁品導致的精神異常,也能影響刑事責任嗎?”

“你記得刑法裡關於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的規定嗎?”

張教授沒有直接回答,而是反問了一句。

沈玉想了想開口道:“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但這裡有個關鍵區別,因使用某些物品導致的精神障礙,和先天或後天疾病導致的精神障礙,法律認定是不一樣的。”

張教授耐心解釋道,“如果劉大勇是因為使用某些物品導致精神異常,並且在實施犯罪行為時,確實處於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狀態,經過法定鑑定確認後,是可以不負刑事責任的;

但如果他是在犯罪後才因為使用某物過量出現精神異常,那這個異常狀態就不影響對他之前犯罪行為的責任認定。”

他頓了頓,又補充道:“還有一種情況,如果鑑定結果是他在案發時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也就是雖然精神異常,但還能部分辨認自己的行為,那他還是要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憑什麼啊?”

沈玉忍不住提高了聲音,語氣裡滿是憤憤不平。

“他是組織這起案件的人,張娟父母的死、張娟的精神障礙,都是他造成的,就因為他使用違禁品導致了精神異常,就能不負責任嗎?”

康銘在一旁開口:“法律這麼規定,是為了區分主觀故意和客觀狀態。我們現在要做的,不是糾結法律規定本身,而是要找到證據,證明劉大勇在組織、教唆他人實施犯罪時,精神是正常的。”

張教授點了點頭,認同康銘的說法:“沒錯,我們接下來有兩項準備工作。”

“第一,協助公安機關偵查,比如提供張娟和劉大勇之前的關係證明、劉大勇平時的行為表現,這些都能作為判斷他精神狀態的間接證據;

第二,等公安機關把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後,我們要申請查閱劉大勇的精神鑑定報告,如果對鑑定結果有異議,還要申請重新鑑定,確保鑑定結果的公正性。”

他看向康銘:“我們明天回京市,這邊的事情就交給沈玉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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