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八月九月——每次就清醒一天,前後都是昏迷。”
“對。孤立的清醒視窗。你可以主張——在長期昏迷中偶發的短暫清醒狀態,不構成充分的行為能力。”
“這個論點站得住嗎?”
“不確定。但配合其他證據——值得打。”
林淺淺拍了病歷關鍵頁的照片,發給張弘文。
張弘文十分鐘後回了一大段分析。核心意思:這六天的清醒記錄是雙刃劍。如果對方拿出宣告,簽署日期落在這六天,那確實能證明她母親當時“清醒”。但反過來——可以結合GCS評分(格拉斯哥昏迷評分)和主治醫師的醫囑,論證這種“清醒”是否達到了民法上“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標準。
“需要做一件事。”張弘文最後說,“找到當時的主治醫師。確認在這幾天“清醒”的記錄裡,患者的認知狀態到底如何。能不能理解複雜的法律檔案、做出自主判斷。”
林淺淺:我來找。
她翻了翻病歷首頁的主治醫師簽名欄——趙衛平,神經內科。
協和的醫生。應該還在職。
正要放下病歷,她注意到了一個細節。
9月5日的護理日誌——“清醒”那天——在常規記錄之外,底部有一行小字。是值班護士手寫的附註:
“患者家屬(父親)上午來訪。停留時間約40分鐘。離開時患者情緒波動,血壓升高。”
林淺淺的目光定在那行字上。
九月五日。林致遠來了。待西十分鐘。之後她媽血壓飆升。
她又翻到9月21日那頁。底部同樣有附註:
“無家屬來訪。”
只有9月5日。
她拿起手機拍了這一頁的特寫,單獨發給張弘文。
“9月5日。他來了。如果那份宣告存在——簽署日期是這一天。”
張弘文的回覆只有三個字:“同意判斷。”
然後:“準備好。他們一定會在答辯期內亮出這份檔案。到時候就是正面交鋒。”
下午五點。林淺淺合上最後一頁病歷,後背靠著椅子。顧深己經在廚房裡了——不知道什麼時候去翻了她的冰箱,正在切番茄。
“你幹嘛?”
“煮麵。”
“我自己來——”
“你手都在抖。坐著別動。”
林淺淺低頭看自己的手。確實有一點。她攥了拳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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