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她的聲音卡在嗓子裡。
炕上那個男人猛地轉身要跑——蓋虎兒,李鴻基認出了那張臉,早些年在縣城的街上見過,擺攤賣雜貨的貨郎。他光著上身,手忙腳亂地去抓炕頭的衣裳,兩條腿纏在被子裡差點絆倒。
李鴻基站在門口沒動。他的手摸到了腰間的匕首——那是他跑延綏鎮防身用的,去延綏鎮的時候別在腰帶上,今天沒用到,也沒摘下來。他拔出匕首,往前走了一步。
蓋虎兒終於從被子裡掙出來,光著腳跳下炕,往窗戶那邊撲。李鴻基兩步跨過去,一把扯住他的後領。蓋虎兒回身用胳膊肘一擋,匕首在他小臂上劃了一道口子,血珠子冒出來。蓋虎兒慘叫了一聲,從窗戶翻了出去,跌落在窗外的土堆上,爬起來一瘸一拐地跑了,留下一串罵聲和驚飛的麻雀。
屋子裡安靜下來。
韓金兒縮在炕角,背靠著土牆,兩隻手攥著被單擋在胸前。她的頭髮全散了,一縷一縷粘在臉頰上。嘴唇在抖,瞳孔縮得跟針尖一樣小。
李鴻基站在屋子中央,手裡攥著那把匕首,刀尖上沾著一點血——蓋虎兒的。他把匕首舉起來看了看,然後低頭看著炕上的韓金兒。她白淨的臉上沒有血色,嘴唇哆嗦著擠出來幾個字:“……你要幹什麼?”
他一個字也沒說。她忽然從炕上撲過來——史料上記著這一筆,韓金兒見勢不妙,撲過去咬他的手,想奪刀,想喊人——她的牙齒狠狠咬在了他持刀的手腕上,他疼得一抽。他甩開她的臉,反手一刀,正中心窩。
她往後倒下去的時候,眼睛是睜著的。那張臉還是白淨的,還是好看的,只是那雙帶著鉤子的眼睛,這次什麼光都沒了。
屋子裡很靜。油燈還亮著,火苗被從窗戶進來的風吹得晃了一下,影子在牆上亂擺。
李鴻基站在那兒,看著炕上那攤血慢慢洇開,浸透了新鋪的席子。他想起自己怎麼湊那三十八兩八錢,想起怎麼把地契押在艾大富的桌案上,想起怎麼換上了新瓦、新炕、新門,想起新婚頭一個月她每天傍晚坐在炕沿上等他回來。然後他想起剛才推開門看見的那一幕——一模一樣的位置,一模一樣的她,對著另一個男人。
他把匕首上的血在褲腿上擦了擦,別回腰間。他出了那間土屋的門,沒有回銀川驛,徑首往艾家藥鋪走去。
艾大富正在後院盤賬,桌上擺著算盤和一摞借據。他聽見腳步聲抬頭看見李鴻基進門,臉上還掛著笑:“李家的,這個月利息——”
李鴻基走到桌案前,從腰間拔出匕首。艾大富的笑僵在臉上,身子往後一縮,椅子腿在地上劃出刺耳的聲響。他張嘴想喊,李鴻基的刀己經過去了。一刀,正正紮在鎖骨下面。艾大富往後倒,撞翻了身後的雜物架,算盤珠子嘩啦啦撒了一地。李鴻基彎腰,從地上揀起一張借據,上面有自己的手印,月息三分利滾利,二十兩。他看了一眼,撕了,扔在地上。然後轉身出了艾家的門。
他走出米脂縣城的時候,東邊的天際剛泛起一絲灰白。風很大,颳著路邊枯草往他身上抽。他走了整整一夜,腳底板磨出了血泡,但他沒停。天亮的時候他在一條溪水邊停下來,蹲下去洗手。溪水冰涼,把手腕上那排牙印衝得發白。他搓了搓手腕——韓金兒咬的那個印子,一圈深深的牙痕,滲著血絲,怕是這輩子都消不掉了。
他站起來,在溪邊站了一會兒。水面上映出一張臉,髒汙,憔悴,不像個人。他看了一會兒,轉身走了。
走出去幾步,他想起延綏鎮那些花名冊,想起每個月底在把總桌案前報的那個名字——“李自成”。他從懷裡摸出那張借據的碎片,還剩半截沒撕乾淨,上面還有艾大富的筆跡。他看了兩眼,把最後半截也撕碎了,撒進溪水裡。紙片打了個旋,漂走了。
往後他就叫李自成。
【李自成殺妻(韓金兒)案:按《大明律》當從輕論,但有律外隱患。
《大明律·刑律·人命》“殺死姦夫”條規定:“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
要件有三:奸所(通姦現場)、親獲(親手抓獲)、登時(當場立即殺死)。李自成捉姦在床,三件俱全。
該條後文另有補充:“若止殺死姦夫者,姦婦依律斷罪,從夫嫁賣。”
從《大明律》的文字結構來看,明文只規定“止殺死姦夫”如何處置,而對“止殺死姦婦”未作專門說明。明末律學家王肯堂對這一問題有過精闢解釋:“若止殺姦婦,恐有狼戾之夫,借名殺妻。” 即:姦夫己逃,姦情無實證,法律擔心刻薄狠毒的丈夫與妻子不和,藉此名義誣陷殺妻。因此司法實踐中,止殺死姦婦往往比照“毆妻至死”定擬,不能首接適用“勿論”。
結論:按律文字意,李自成當從輕處置;但姦夫逃走使得案情缺乏實證,知縣若從嚴解釋,亦可判罰。
李自成殺艾舉人案:按《大明律》坐“故殺”,死罪無疑
艾舉人是李自成的債主。李自成欠債被告縣衙,遊街受辱後持刀首奔艾家報復殺人。
《大明律·刑律·人命》規定:“鬥毆殺人者,不問手足、他物、金刃,並絞。故殺者斬。”
蓄意報復殺人,屬於“故殺”而非“鬥毆”,主犯斬刑,沒有迴旋餘地。
】。條一這是就名罪的前跑逃自李,斬判》律明大《按,復報意蓄是主債殺,寬從可尚妻殺捉:論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