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寒論》辨可吐第十九(1)

作者:張仲景·1天前

Unknown

辨可吐第十九

大法,春宜吐。

凡用吐湯,中病便止,不必盡劑也。

病如桂枝證,頭不痛,項不強,寸脈微浮,胸中痞鞕,氣上撞咽喉,不得息者,此為有寒,當吐之【一雲,此以內有久痰,宜吐之】。

病胸上諸實【一作寒】,胸中鬱郁而痛,不能食,欲使人按之,而反有涎唾,下利日十餘行,其脈反遲,寸口脈微滑,此可吐之,吐之利則止。

少陰病,飲食入口則吐,心中溫溫欲吐,復不能吐者,宜吐之。

宿食在上管者,當吐之。

病手足逆冷,脈乍結,以客氣在胸中,心下滿而煩,欲食不能食者,病在胸中,當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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