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親那天,他說隨便》第69 章 集資詐騙案2(1)

作者:神秘土包·8天前

程法官宣佈開庭,核對被告人身份。告知訴訟權利後,翻到卷宗第一冊的封面:

“現在由書記員宣讀一審判決書。”

書記員站起來,語速平穩,不帶情緒地讀完了那份判決書。孫國富低著頭,全程沒有抬起來。

程法官看向上訴人:“孫國富,你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量刑有無異議?”

孫國富沉默了兩秒:“......有。判太重了。”

程法官點了點頭,看向辯護席:“辯護人可以陳述上訴理由。”

張浩然站起來,語速不快。

“事實無異議。定罪有異議。孫國富不具備非法佔有目的,不構成集資詐騙。詳細意見在辯論階段發表。”

他坐下。

程法官翻開卷宗:“辯護人庭前提交了新證據,現在出示。”

張浩然站起來,從資料夾裡抽出一份。

“編號011,被告公司案發前兩年與杭州養老院籤的營銷合同。原件。證明公司有真實經營,不是空殼。”

合同傳給合議庭。程法官接過翻了一下,遞給周佳怡。周佳怡看了看,放下。

程法官:“公訴人質證。”

陳立站起來:“真實性無異議。但兩年前的合同,證明不了募集資金時的經營狀況。”

“編號012.”張浩然沒有回應陳立,直接翻第二份。“孫國富個人賬戶轉給諮詢公司的銀行憑證,備註專案諮詢費。已核對流水。證明資金有合理去向,不是個人揮霍。”

陳立站起來:“真實性無異議。但沒有諮詢合同和服務成果,不能證明這筆錢是合理支出。”

“編號013.”張浩然翻第三份。“孫國富在公司內部群發的郵件,提醒宣傳方式有法律風險。電子取證機構已保全。證明他具備風險意識,不是蓄意犯罪。”

陳立站起來:“真實性無異議。但明知有風險還繼續募,恰恰說明是故意的。”

三份證據傳完。張浩然合上資料夾,沒有逐份回應。程法官看了他一眼,沒有追問。

“法庭調查結束。”程法官說。“現在歸納爭議焦點,一,孫國富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是集資詐騙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二,量刑是否過重。公訴人先發表公訴意見。”

陳立站起來,聲音沉:“公訴意見不變。集資詐騙,維持原判。”

他坐下。

程法官看向張浩然:“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張浩然站起來。他翻開資料夾,但目光沒有看裡面。

“審判長,事實我方全部承認。但公訴人今天說的非法佔有,證據不夠。”

“第一,賣房。資金鍊斷裂前,孫國富賣了自己的房子,290萬打進了公司賬戶。公訴人說他提前評估了資產——評估發生在斷裂前45天。如果45天前他就準備跑,詐騙犯不會提前45天變現。”

“第二,郵件。郵件之後,公司開了三次風控會,暫停了三個新專案。公訴人剛才對會議記錄的真實性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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