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之外遇你》第三十一章 兩個月後第二次開庭(1)

作者:雪上燒火·9小時前

第三十一章

兩個月後第二次開庭。

蔣寒山提前半個小時到了法院。她坐在辯護席上,案卷翻開,筆帽拔開,放在紙的右側。今天穿了一件深灰色的西裝外套,頭髮盤得比平時緊,露出整張臉。沒有表情。但她面前的材料比上次多了一倍。

旁聽席上坐了二十多個人。陳阿姨還是坐在第一排,手裡還是攥著一團紙巾。李南燕以前的鄰居來了兩個,坐在陳阿姨旁邊,一個頭發花白的老太太,一個四十多歲的女人。喬雪川還是坐在最後一排,靠牆,手插在口袋裡。她今天穿了一件白色的襯衫,頭髮紮起來了。

法警把李南燕帶進來了。橘黃色的馬甲,頭髮比上次又長了一點,已經能紮起來了,但沒有扎,散著。她走進來的時候目光在旁聽席上掃了一圈,看到陳阿姨的時候停了一下,看到喬雪川的時候又停了一下。坐到被告席上,雙手放在桌上,手指交叉在一起。

法官敲錘。庭審開始。

公訴人先發言。還是上次那個年輕男人,聲音還是很大。但他今天的說辭變了,只說了一件事。李南燕構成故意殺人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請求法庭依法判處。

蔣寒山在筆記本上寫了一行字。他的論點縮水了。

輪到蔣寒山發言的時候,她站起來。脊背挺直,下巴微抬,沒有看材料。她開口的時候聲音不大,但整個法庭安靜了。

“審判長,本案的事實部分沒有爭議。李南燕殺了人,捅了十七刀。我方不否認這一點。但刑法不是隻問做了什麼,還要問為什麼做。還要問在什麼情況下做的。還要問做的時候那個人處於什麼樣的精神狀態。”

她把桌上的材料翻開,拿起第一份鑑定報告。

“這是省人民醫院精神科出具的鑑定報告。鑑定結論是,李南燕在案發時處於急性應激障礙狀態。急性應激障礙,是指一個人在遭遇極端強烈的刺激後,出現的短暫性認知、情緒和行為障礙。在這個狀態下,人的判斷能力會顯著下降,行為會失去正常的控制。”

她把報告放下,拿起第二份。

“這是心理評估報告。評估結論是,李南燕在案發前的抑鬱評分達到了重度抑鬱的標準。她母親的死對她造成了嚴重的心理創傷。她在案發前幾乎沒有睡覺,幾乎沒有進食。她去找孫建國的時候,身體和精神都處於極度疲憊的狀態。”

公訴人站起來。“審判長,辯護人提交的這些報告只能證明李南燕精神狀態不好,不能證明她殺人的行為具有正當性。”

蔣寒山沒有等他說完。“精神狀態不好?公訴人,急性應激障礙不是精神狀態不好。急性應激障礙是被寫進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的。它和精神分裂症、雙相情感障礙一樣,都是精神疾病。一個有精神疾病的人,在疾病發作的時候殺了人,法律上怎麼評價?”

公訴人張了張嘴。

蔣寒山繼續說。“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李南燕沒有完全喪失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她知道自己殺了人,她主動報了警。但她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顯著下降了。她在那個瞬間,做不到停下來。這不是她的選擇。這是疾病的結果。”

法官看著蔣寒山。“辯護人,你的意思是李南燕應該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處罰?”

“審判長,我的意思是,李南燕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這一點我方不否認。但她是在急性應激障礙的狀態下實施的。她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顯著下降。根據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她翻開第三份材料。

“這是過去五年全國類似案件的判例彙編。我選了十二個情節相似的案件,被告人均是在親人被殺害後,出於憤怒和覆仇心理,對加害人實施了暴力行為。其中八個案件的被告人被認定為被害人有過錯的故意殺人,刑期在三年到七年之間。四個案件的被告人被認定為因激憤殺人,刑期在五年以下。沒有一例判到七年以上。”

她把判例彙編放在桌上,沒有翻開。她看著法官。

“審判長,李南燕今年十九歲。她母親死了。她殺了那個殺她母親的人。她報了警,她沒有跑。她在看守所裡待了五個月,沒有喊過冤,沒有說過一句自己不該死。她知道殺人不對。但她做不到不做。因為她母親被殺死的時候,她不在旁邊。她沒有機會保護她母親。她去找孫建國的時候,不是為了殺人。她只是想問他一句,你為什麼要殺我媽。孫建國給了她一個答案。你媽該死。”

蔣寒山停了一下。法庭裡沒有任何聲音。

“四個字。一個人的命被這四個字終結了。她殺了孫建國,但她自己的命也在那一天結束了。她現在坐在這裡,是一個十九歲的殺人犯。但如果孫建國沒有殺她母親,她不會坐在這裡。她會在家裡,跟她母親一起。她的人生被孫建國先毀了。她只是沒有忍住,毀了回去。”

她坐下來。

法庭安靜了很久。法官沒有敲錘。法官看著蔣寒山,手裡的筆放在紙上,沒有動。公訴人站在那裡,手裡拿著材料,沒有坐下,也沒有說話。旁聽席上有人在擦眼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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