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認屍那天,法醫是我》第111章 明康從未登記過的葯(1)

作者:星月長明·1天前

# 第111章 明康從未登記過的藥

法庭重新開庭時,那隻裝著空安瓿的證物箱被推到了鑑定席前。

透明箱壁上貼著三層標籤。最裡面一層己經被水泡得發白,只能辨認出“舊庫房東側櫃”幾個字;中間一層是警方接管時補貼的臨時編號;最外面才是進入本案證物目錄後的正式封籤。

趙律師沒有先問藥物成分。

他站起來,第一句話是:“這隻安瓿從被發現到送檢,一共換過幾次包裝?”

出庭鑑定人翻開移交記錄:“外包裝兩次。內層物證袋沒有開啟。”

“第一次為什麼更換?”

“舊庫房起火後進水,臨時包裝受潮。”

“受潮包裝現在在哪裡?”

“按照汙染物處理規定留樣後銷燬。”

趙律師推了推眼鏡:“也就是說,法庭現在無法重新核對發現時的原始外包裝。”

公訴人起身:“外包裝更換不等於物證本體被汙染。現場照片、執法記錄儀、臨時編號和後續封籤能夠連續對應。”

“能夠對應到一隻空安瓿。”趙律師轉向審判席,“但不能對應到沈知意,更不能證明這隻安瓿裡的殘留物曾被注入她體內。”

他說完,調出舊庫房的現場平面圖。

那間庫房在明康停業後長期無人管理。窗戶破損,消防管道爆裂,火災首播前後又有多批人員進入。箱體雖然來自東側櫃,櫃門卻沒有完整鎖閉痕跡。發現安瓿的前一天,現場還進行過積水抽排和廢物轉移。

趙律師把每一個時間點放大。

“誰能排除它是在停業後被人放進去的?”

“誰能證明護理記錄上的Z-3,就是這隻安瓿裡的複合成分?”

“又有誰能證明,護理記錄中的患者代號沒有被後補?”

連續三個問題,讓旁聽席慢慢安靜下來。

這一次,公訴人沒有立刻拿出一份足以封死所有質疑的新材料。

鑑定意見只能證明,空安瓿殘留物中存在兩種未在登記製劑中同時出現的成分,其中一種具有明顯鎮靜作用,另一種可能干擾短時記憶形成。它們與明康公開採購目錄中的任何藥物都不一致,卻無法僅憑殘留量判斷原始劑量,更不能反推出具體使用物件。

護理記錄也有缺口。

沈知意名字後面確實連續出現六次“Z-3”,但記錄本被水浸過,最關鍵的藥物全稱欄己經模糊。六次記錄旁只有同一組縮寫“HL”,沒有完整簽名,也沒有對應的領藥單。

趙律師最後申請:“在證物保管鏈和藥品來源沒有補全之前,不應允許控方將Z-3表述為己經對沈知意使用過的非法藥物。”

審判長休庭合議了十五分鐘。

再次開庭後,裁定很快宣讀。

空安瓿、護理記錄和殘留物鑑定可以繼續留在證據目錄中,用於證明明康可能存在未登記藥物及賬外管理問題;但現階段不足以單獨證明Z-3的具體成分、來源和使用物件。控方不得把“Z-3曾被用於沈知意”作為己經確定的事實進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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