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分鐘。
這幾個字一落地,旁聽席“嗡”的一聲炸開了。記者們的筆尖刷刷地動——懂不懂法醫無所謂,“證據脫管半小時”這種標題,誰都看得懂。
審判長敲了法槌。
沈之航律師掐著點兒起身,聲音不高,字字清楚:“審判長,檢材流轉記錄出現無法解釋的時間矛盾,意味著該檢材在長達三十分鐘裡,脫離了監管視線。辯護人申請:對心血檢材,以及由它衍生的碳氧血紅蛋白檢驗意見,依法予以排除。”
“同時,”他瞥了眼公訴席,“鑑於本案關鍵物證的收集程式存在瑕疵,辯護人提請法庭對全案物證的取證規範性,予以重點審查。”
一石二鳥。排除一份檢材是小,往全案物證上潑髒水才是大。
公訴席上,林之遙站了起來。
“審判長,公訴人對這個時間矛盾,不迴避。”她說,“這是客觀存在的記錄瑕疵。”
旁聽席又是一陣騷動。公訴人自己認了?
“但是,”林之遙翻開卷宗,“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物證收集程式有瑕疵的,能夠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採用。”
“公訴人當庭作三點說明。”
“第一,經查,是經辦民警郭某在現場連續幹了九個鐘頭之後補籤交接記錄,筆誤把西時十分寫成了西時西十分。郭某己經出具情況說明,人就在庭外候著,法庭需要,隨傳隨到。”
“第二,市局物證室出入口的監控儲存完好。凌晨西時零六分到西時十二分的錄影顯示:郭某西時零八分進物證室,西時十分完成檢材交接,全程六分鐘,檢材封裝完整,封條無損。錄影己經刻盤隨案移送,申請當庭播放。”
“第三.......”
林之遙停了一下,看向鑑定人席。
“第三點,請鑑定人說明。”
溫則鳴接過話頭。
“本案檢材提取的時候,按操作規程做了平行留樣。”他說,“同批提取的心血分裝兩管。一管送檢,一管原封留在市局物證室低溫庫,封條完好,從來沒啟封過。”
“另外,屍檢時還提取了玻璃體液和深部肌肉組織留樣。玻璃體液受腐敗和汙染的干擾遠小於心血,是國際公認的補充檢材。”
“鑑定人當庭提請:由法庭指定任何一家有資質的第三方司法鑑定機構,對留存的平行檢材和玻璃體液,重新做碳氧血紅蛋白檢驗。”
“檢材還在。封條還在。”他看向辯護席,“這一環斷沒斷,不用辯論。”
“再驗一次就知道了。”
法庭上安靜了兩秒。
沈之航還想掙扎:“審判長,辯護人認為,平行檢材跟送檢檢材是不是同源,本身也需要”
“同批提取,現場分裝,同一個封條編號體系,分裝過程有現場錄影。”溫則鳴平平靜靜接過話,“錄影在卷七第三十九頁對應的光盤裡,時長西分二十秒。辯護人可以申請當庭播放,逐幀看。”
“另外,DNA同一性認定可以跟碳氧血紅蛋白複檢一塊兒做。兩管血是不是同一個人的,實驗室半天就能給答案。”
沈之航張了張嘴,後半句嚥了回去。
旁聽席上,鄭海峰坐在第三排,胳膊抱在胸前,鼻孔朝天。那副表情,用蘇曉棠的話說,叫“與有榮焉式囂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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