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式錯誤,就會誕生BUG,即:BUG是錯誤的結果。】
【同理。】
【規則被騙,就會誕生錯誤的結果。】
【而這個結果是:陳然說假話。】
【規則單方面將陳然判定成【說假話】。】
【其實,推理到這就會發現,無論是判謊原則還是規則體系,都有一個共同點:疑罪從無。】
【綜上所述。】
【這裡面的【客觀事實】就很詭異。】
【詭語:判謊原則=規則體系。】
【那麼,詭語誕生的【客觀事實】就是:陳然說假話。】
【規則:陳然說假話是個錯誤的結果。】
【那麼,規則誕生的【客觀事實】就是:陳然說真話。】
【兩個【客觀事實】相悖。】
【陳然無法被選中。】
【所以,在詭語中,絕對會被打上【說謊】標籤的陳然……】
【無法被選中!】
【結論:我們西人中,在詭語的影響下誰都不會被打上【說謊】標籤。】
【之前提到過。】
【【客觀事實】相悖的情況,是常識在作祟。】
【這裡面的常識,就是【規則】本身,我們想要讓無法被選中的陳然被選中,就得先證明規則得到的結果究竟是否正確。】
【但,由於有詭語存在:判謊原則=規則體系。】
【想要證明【規則】是否出現BUG,前提得破解詭語,這是一套非常完整的邏輯鏈,有兩個最重要的流程。】
【第一個流程:詭語被破,那麼就不存在上述兩個相悖的【客觀事實】中的第一個。】
【即【陳然說假話】這個【客觀事實】不存在。】
【只剩一個【陳然說假話是個錯誤結果】的【客觀事實】。】
【第二個流程:規則被證明出現BUG。】
【想要證明這點,就得破解陳然【騙規則】的行為,而由於詭語的消失,導致我們只能從規則本身入手。】
【而規則本身是行為至上,且是個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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