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正史》第1302章 彈劾明珠八大罪(2)

作者:洗馬·7個月前

十年樹木,百年樹人。

長此以往,讀書人風骨盡失,以鑽營為能事,以廉恥為無用,則我大清未來之棟樑,將從何而出?

此舉無異於自毀長城,其流毒之深遠,較之賣官鬻爵,尤有過之。此其罪四也。

其罪五曰:鉗制言路,恐嚇科道,使聖聽為之壅蔽。

科道之官,乃皇上之耳目,朝廷之喉舌。

其職在糾劾百官,拾遺補缺。

然明珠為保其權位,杜絕異議,竟將黑手伸向監察御史與給事中。

凡科道官員,有內升部院、外放州府之機,明珠皆居為己功,公然索取“謝禮”。

若有不從,則尋機打壓,使其永無升遷之望。

更有甚者,明珠與其黨羽,竟與部分科道官員私下約定:凡欲上奏之章,無論彈劾、諫言,必先將草稿送至明珠府上審閱。

明珠認為可行,方準其上奏;若涉及其黨羽或與其意相左,則立予駁斥,或脅之,或利誘之,令其銷燬奏稿,或改易其詞。

臣聞有一御史,素有風骨,欲彈劾某與明珠相善之總督貪瀆。

其奏稿未上,訊息已洩。不數日,其家人被誣告牽連他案,該御史為求自保,不得不毀去奏稿,從此噤若寒蟬。

如此一來,科道官員或為其黨羽,或畏其淫威,皆不敢言。

皇上之耳目,實已被明珠蒙上黑布;皇上之喉舌,實已被明珠扼住咽喉。

天下縱有萬般不平,億兆冤屈,其聲亦難達於九重之上。

此等行徑,與歷代之權奸宦豎,何其相似!此其罪五也。

其罪六曰:勾結河督,貪瀆河銀,使民生大計受損。

治理河工,乃國家安危、民生休慼之所繫。

皇上每年不惜斥巨資以修河堤、疏河道,此乃何等仁心!

然此等活民救命之鉅款,竟也成為明珠與其黨羽之食邑。

河道總督靳輔,倚仗明珠為其後臺,多年來把持河務。

每年自戶部撥下之數百萬兩治河銀,其中大半皆未用於實處。

明珠透過安插其親信門生於河工之關鍵職位,如“河員”、“料官”等,與靳輔上下其手,狼狽為奸。

他們或虛報工程,冒領錢糧;或偷工減料,以次充好;或浮報開支,中飽私囊。

據傳,每年所耗帑銀,十之六七,皆流入明珠、靳輔及其黨人之私囊。

是以河工雖年年修,而河患仍歲歲發。

堤壩看似堅固,實則內裡空虛,一遇汛期,則潰於蟻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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