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後。
京城,李府書房。
李長卿屏退了所有的下人。
書房外由西山大營的親衛把守,嚴禁任何人靠近。
書案上,堆放著數十卷空白的宣紙與幾方上好的徽墨。
李長卿提筆蘸墨,在第一卷宣紙的首行,寫下《大寧商事律》五個大字。
他的思緒回到南明港的所見所聞,回到松江府的牙行與作坊。
那些雜亂無章的契約,悲慘的水手家眷,偷漏關稅的商賈,皆化作他筆下的法度條文。
“第一卷:契約總則。”
李長卿落筆如飛。
“凡大宗買賣,商船出海,作坊僱傭,金額滿五十兩新幣者。必須使使用者部統一印發之三聯契稅紙。契約需詳盡寫明雙方名諱,籍貫,貨物數目,交割時日,違約罰金。”
“雙方畫押後,一聯交當地稅務司備案。無備案者,官府不予保護,視為私相授受。”
“契約之中,嚴禁寫入生死由命、主家免責等悖逆人倫之語。凡帶有此類欺壓條款之契約,即刻作廢。”
“強行簽訂者,重罰。”
寫完契約總則,李長卿重新鋪開一卷宣紙。
“第二卷:僱傭與撫卹。”
他想起那名攥著皺紙哭泣的年輕婦人。
“凡招募水手出海、礦工下井等涉險營生。僱主必須於契約中明確寫明傷亡撫卹之具體數目。”
“水手因公傷殘者,僱主需承擔其終身之半數工錢,因公喪命者,僱主需一次性賠付安家費二百兩新幣。”
“若遇海難沉船,主家不得以貨物損失為由拒付撫卹。撫卹金為首要賠付之款項。”
“敢有拖欠拒付者,查封商鋪船隻,強行變賣以充撫卹。掌櫃與東家入刑部大牢。”
寫到此處,李長卿停下筆。
他深知,海難頻發,一次沉沒幾艘大船,損失數萬兩白銀。
若將撫卹與貨物損失全部壓在一家商行身上,商行極易破產,最終水手的家眷依然拿不到錢。
必須引入分擔風險的法度。
他換了一支細筆,在旁邊寫下第三卷的綱領。
“第三卷:海險統籌與合股。”
“設立大寧朝遠洋統籌局。凡出海之商船,必須按貨物價值之一成,向統籌局繳納海險公積金。此資金由戶部專派官員與商賈推舉之代表共同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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